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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海关法实施细则
www.110.com 2010-07-22 16:09

  第一部分  海关税、商业利润税、报关费和其它费用

  第一章  海关税、商业利润税和其它费用

  第一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只对永久性进口商品征收海关税、商业利润税和报关费,永久性进口商品是指仅在国内消费并且办理了申报和清关手续的商品。

  第二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对永久性进口商品不管商品优劣、新旧,海关将全额征收关税、商业利润税和报关费。除非涉及本法第50条之规定,如货主提出申请,海关按该条规定处置。

  货主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对货物进行分离、将受损商品交给海关并申请减除受损货物的关税,在分离未受损货物和受损货物时,海关关长和海关相关官员必要到场进行监督,货主和相关官员在整理的记录上签字。

  如果未受损货物与受损货物无法分离,或实施分离会导致受损货物的增加,海关可以审核货物的单证、整理一份详细的记录,清关时,按货物的成本价(货物的CIF价加上永久进口税)确定货物的价值和原报关价值的价差。经海关许可和同意后,根据货物受损程度,相应减除其相关的海关税、商业利润税和报关费(运费除外)。因货物的成本价与清关时货物的价值之间存在价差,所以在海关文件中必须注明。

  如果货主要求将货物退回国外,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退货条款规定办理。

  注解一

  涉及本法第47条内容的商品在仓储期间受损或变质不属本条款范畴,按永久性进口商品征收相关税费。

  注解二

  非正规境内海关间过境运输的货物,在运输时受损或变质,不属本条规定的范畴,按永久性进口货物征收相关的税费。正规境内运输的货物,在运输时受损或变质,货主可使

  用本条款之规定。

  第三条

  海关税、商业利润税和海关报关费均按货物的重量征收。货物的重量应按报关时的装璜和内外包装上秤核定。包装和容器(外罩、外包装、支架等)的大约重量按下列方式计算并扣除。

  1.装玻璃杯的带格断的箱子,按货物重量的20%计算。

  2.装玻璃杯、玻璃器皿或瓷器的木箱,按货物重量的30%计算。

  3.装玻璃杯、玻璃器皿或瓷器的硬纸箱,按货物重量的15%计算。

  4.装纺织原料和纺织品的木箱,按货物的重量的20%计算。

  5.装纺织原料和纺织品的纸箱,按货物重量的8%计算。

  6.装纺织原料和纺织品的其它包装,按货物重量的3%计算。

  7.装其它商品的木箱或金属箱,按货物重量的15%计算。

  8.用席子、筐子、篮子或布袋等包装进口的其它商品,按货物重量的3%计算。

  上述1至8款所提及的货物的大约重量不包括外包装有缺陷的货物,如带格断的柜子等(玻璃杯除外),同样,以裸装形式进口的货物的大约净重也是不被接受的,而且,通常要核定货物的实际重量。

  第二章  海关各项费用的计算和收取

  第一节 仓储费

  存放在海关仓库的进出口商品和沿海贸易商品按内阁批准的标准收取仓储费。仓储费从提交报关单、货物总清单或货运单后的第16日起或货物入库单开具之日起计算收取。但如果在10日内从仓库提货,免收仓储费。

  如伊朗海关或港船组织认为必要,可随时调整仓储费,但需经财经部部长批准并发表通告,调整幅度最多不超过50%。

  注解一

  涉及《海关法》第21条内容的存放在海关仓库的进口货物,免收仓储费。

  注解二

  不足10公斤的货物,按10公斤货物收取仓储费。

  注解三

  申报日是指货主按《海关法》第19条的规定,交付了所有与清关有关费用的日子,申报日也包含货物在海关存放的日期。

  货物申报后,因办理评估核查手续仍滞留在海关仓库,不算仓储时间,除非是出现了纠纷、货主不来支付价差或罚款、不办理报关单分割等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从相关之日起到提货之日止收取仓储费。但从申报日到估价结束这段时间,经估价科长签字不收仓储费。

  虽然已办妥海关手续并已开出提货许可,但因提货时间和运输工具不够,全部或部分商品仍需存放仓库。只要货主在第二天(如遇假日则在假日后)将货物全部清关,免收仓储费。

  在办理货物清关时,由于手续繁杂、无运输工具或其它正当理由,货物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关,经当地海关关长或港务局长的确认可以延长到第15日,如商品在延长期内仍未清关,所有的时间都将作为仓储时间,并收取仓储费。

  注解四

  商品从一个海关到另一个海关的国内过境运输,入库日期和仓储费计算方法不变。也就是说,商品从某海关办理了永久性进口手续,该海关将商品入库之日起到申报清关之日止算作仓储时间,并收取仓储费。如果入境海关在发放境内运输许可时预先收取了仓储费,将扣除已收部分,并补收其余部分。

  商品在境内运输的时间不算仓储时间。

  注解五

  允许伊朗海关将仓储费收入存入国库特别账户,根据财经部长批准的预算购置消防工具和用于货物保管、安全、保护的设备设施,为仓库的建设和维修提供必要的资金。

  注解六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海关仓库是指在海关或港口管辖范围内供商品存放使用的所有带围墙和没有围墙的仓库和卸货场、场院、码头。

  第二节  货物装卸费和运输费

  第五条

  货物在海关或港口仓库的运输车辆费、装卸费、搬运费、移交费、散货的开包、封包、运输费和其他办理海关手续及货物交接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货主承担。伊朗海关或港船组织如认为必要,可以让所属各海关或港口开展上述全部或部分货运业务。按内阁批准的货运业务种类和价格向货主收取费用。

  注解一

  出口商品免除75%的运输费用,沿海贸易商品在发货海关按出口商品收取运费,在目的地海关按进口商品收取运费。

  经海关同意,在非海关或非港务局场地卸货和移交货物,不收取运费,如果海关或港务局承担了部分运输业务,收取20%的入关或出关运输费。

  注解二

  拥有货物卸、运输服务能力的海关或港务局,(拥有必要的设备)不允许个人或机关在海关或港务局用自己的器械装卸、运输货物,(伊朗国家铁路局除外),除非他们按规定支付装卸费和运费,并承担任何一种由他们造成的损失。关于货物境内单程运输业务,如海关管辖内由海关或港务局提供货运服务。收取全部运输费用,如海关或港务局提供了部分货运服务,收取20%的运输费用,如未提供任何服务,收取全部运输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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