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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机构的设置
www.110.com 2010-07-22 16:21

  一、中国商检机构

  (一)原有的进出商品检验、检疫管理体制

  1.国家法定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ommodity Inspection,SACI),简称国家商检局,曾是国务院设立的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政府机构。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均设有进出品商品检验局(统称商检机构),简称“中国商检”,英文名称及代号为“China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CCIB”管辖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依照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商检机构主要有三项职责: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以及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进行监督管理。

  2.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统称为商检公司。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成立了商检总公司,定性为国有、非政府的综合性进出口检验公司。英文名称及代号为:“China National Import &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Corporation,CCIC”。商检公司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和运作的为进出口贸易提供检验服务的中介性组织。根据我国《商检法》,商检公司作为国家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在依法指定的范围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CCIC与CCIB的关系还体现在,其公司章程经过原国家商检局批准。

  3.药品检验机构

  为充分保障药品对人类健康、生命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实施进出口药品检验。此后,于1990年11月2日又颁布了《进口药品管理法》,按照该管理办法,国家对进出口药品实行注册、法定检验制度。凡进出口的药品,必须具有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口岸药检所报验,药检所及时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我国实行了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制度。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的证书放行;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加工食品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法规,由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进口单位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海关凭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证书放行。

  5.卫生检疫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民健康,在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陆地边境以及国际江河的口岸(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对传染病进行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入境和出境 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出境或入境。

  6.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机构

  为防止危害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人、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和人体健康,我国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按照该法的规定,对进出境 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依法实施卫生检疫。凡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办理,出品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和动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务院规定的分工范围分别办理。

  7.其他检验机构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由国家计量部门检验检定;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由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进口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和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办理。目前由中国船检局(The Register of Ship-ping of People<|>s Republiec of China)负责办理。国外著名船检机构有英国劳氏船级社(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法国船级社(Bureau Veritas,BV)等。进出口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等的适航检验由民航部门的专门机构办理检验;出口文物必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检验鉴定并出其准予出口的凭证。上述特定商品的进出口,须取得有关部门签发的检验鉴定证明文件后,才准予进出口。

  (二)中国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重大改革

  1.改革的意义

  从以上窄有的我国进出境检验检疫管理体制可以看出,确实存在着机构重叠、程序繁琐的弊端。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必须对口岸管理体制改革实行重大改革。

  深圳特区作为试点,率先推出了新措施。于1997年成立了口岸委,对口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改革现场查验方式,简化查验手续,将卫检、动植物检、商检合并成立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货物加强前期监管和后续管理,简化中间环节;对口岸现场查验程度进行调整,简化现场查验手续,陆运口岸通道只设边检、海关、边检管人,海关管物;卫检、动植物检在现场保留工作间,确有必要才上人抽查;增设空车通道、转关通道、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监控通道,以利车辆分流;货运口岸实行集中报关报验,各查验单位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

  2.改革的措施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出入境检验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是我国检验、检疫体制的重大改革举措。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一次报验、一次取(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3.改革的内容

  (1)设立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疫主管机关

  国家设立出入境检验疫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e Of China,SAIQ),作为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能调整方案,将卫生部承担的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以及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一并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行“三检合一”。调整后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使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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