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报关商检 > 出口报关 >
如何填写出口报关单
www.110.com 2010-07-22 16:08

  1﹑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

  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

  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

  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

  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

  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

  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

  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

  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

  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

  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份别填明件数。

  17﹑数量﹕

  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

  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

  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

  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份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

  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

  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

  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本填写方法仅供参考,请以“中国海关进出口贸易报关单填制规范”为准。

  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一般贸易)

  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进料加工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色黄色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外商投资企业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