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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出口商检运输知识
www.110.com 2010-07-22 16:17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其业务内容划分,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  《商检法》实施后 ,国家商检局根据该法第31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商检局1992 年10月发布施行。

  《商检法实施条例》作为《商检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了商检部门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法定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监督管理的各项 制度。并在符合《商检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商检部门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质量体系评审等业务。《商检法》以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促进外贸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1994年机构改革,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又升格为副部级,内设司室机构。

  随着进出口商品检验事业的蓬勃发展,检验机构和队伍也不断壮大。截止1998年,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已增加到502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人员数量已达到18,000 余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动植物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接管并改造了原有的商品检验局,于1949年建立了由中央贸易部领导的商品检验机构,1952年明确由外贸部商检总局负责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其中,畜产品检验处负责动物检疫、农产品检验处负责植物检疫。由于当时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 逐年增加,外贸部制定了《输出输入农畜产品检验暂行标准》,在对外贸易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1954年,政务院颁发《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 与检疫对象名单》,规定进口的农林种子、苗木及播种材料、植物产品等必须实施植物检疫。

  改革开放以来,动植物检疫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农委根据检疫工作的实际,于1980年在《国家农委关于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归口统一管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为加强检疫工作的领导,经与农业部、林业部、农垦部和国家水产总局研究, 同意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恢复归口农业部统一领导,从而结束了动植物检疫政出多门的现象。

  1982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并明确其性质为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局级事业单位。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的成立,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改为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垂直 领导体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国内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82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明 确规定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意义、范围、程序、方法以及检疫处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是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善的检疫法规。

  1983年,根据《 条例》的授权,农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之后又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如《进口动物检疫对象名单》、《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中 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植物名单》等。这些规章的发布,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保护了中国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了对外贸易 的发展。

  1987年3月,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成立检疫法起草小组,着手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国以来中国口岸动植物检疫的经验教训,以及《条例》颁布以来的实施情况,结合国家已经颁布的海关、卫生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10多个国家的检疫法规以及 国际动植物检疫法典公约,历经4年多时间,对检疫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对外发布施行。

  《动植物检疫法》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动植物检疫法律,是中国动植物检疫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性质、任务,为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它的颁布实施,扩大了中国动植物检疫在国际上的影响,标志着中国 动植物检疫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95年,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更名为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1996年12月,国务院颁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动植物检疫法中的原则规定,如进一步明确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确定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职能,完善了检疫 审批程序和检疫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则和尺度。

  《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农业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工作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禁止携带、邮寄进 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等。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对于实现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 “把关、服务、促进” 的宗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事业的蓬勃发展,检疫机构和队伍也在迅速壮大。截止1998年,检疫机构已发展到364个,全国从事动植物检疫的人员达6300余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境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防疫处设立防疫科,接管了原有的17个海陆空检疫所并更名为“交通检疫所”。除天津、塘沽、秦皇岛检疫所由卫生部直接领导外,其他各 所分别划归东北、华北和中南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卫生部领导。

  1950年2月,卫生部召开建国后第一次全国卫生检疫会议。1953年1月,卫生部通知将各地交通检疫所移交有关省、市、自治区卫生厅直接领导,北京、天津、秦皇岛检疫所仍由卫生部直接领导。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条例》)。条例将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列为检疫传染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从此卫生检疫工作有了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依据。

  1958年,卫生部根据《卫生检疫条例》的授权,发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海陆空港卫生检疫工作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在总结中国卫生检疫80多年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中国当时的卫生检疫的国情,科学性、实践性都比较强,对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外贸发展与人员交往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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