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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保险消费者隐私权的思考和建议
www.110.com 2010-07-14 17:49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随着技术进步和保险业创新步伐的加快,保险机构拓展业务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本文就保护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基本概念

  (一)关于信息主体

  个人信息主体归属于个人。当个人信息由他人控制或使用时,不表明主体放弃该信息所有权,未经所有权人的同意,他人不得擅自进行商业性使用。

  (二)关于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原则,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可作如下界定:1. 造成了损害事实。2. 损害事实是侵害人的行为所导致。3. 侵害行为未经合法授权。4. 侵害人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5. 侵害人有责任能力。

  主要问题

  (一)表现形式

  一是保险机构收集个人信息存在侵权风险。保险机构在消费者不知情的前提下,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个人信息,如以抽奖、赠送意外险产品等为理由,要求个人提供身份信息;到学校抄录学生名册和家长信息资料;与银行、电信等部门开展合作或向各类中介机构购买消费者信息资料等。二是保险机构保管个人信息存在侵权风险。保险机构保管的个人信息由于数据库安全和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有可能产生大量个人信息泄露或丢失风险,导致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三是保险机构利用个人信息存在侵权风险。保险机构利用保管或收集的个人信息开展业务,可能导致对消费者私人生活的侵扰,如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登门骚扰等。

  (二)产生影响

  一是影响了保险业形象。由于保险机构不注意对个人信息隐私权进行保护,打扰了私人生活安宁,易引起消费者对保险行业产生负面印象。二是影响了与其他行业的合作。银行、电信等行业对于与保险公司合作产生疑虑,如部分银行网点在开展银保业务时,不愿意填录客户信息,以免除泄露银行客户信息的风险;银行网点负责人反映存在保险机构未经银行同意利用银行客户资源开发业务的现象。三是影响了保险业创新力度。电话行销、短信行销、网上行销等日益成为保险行业新的增长点,但面临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如开展电话行销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部分公司面临信息来源匮乏问题,许多客户反映不堪其扰。

  相关建议

  (一)主动谋划,优化行业环境

  1.开展保护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研究。当前,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居民维权意识日益提高。作为公共性行业,无论是发展传统营销模式还是电子商务等新型销售模式,保险业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方面均面临严竣挑战。保险业需要未雨绸缪,加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研究工作。

  2.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工作。《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呈交至国务院。保险业应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既充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又坚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尽量减少对社会和行业可能造成的冲击。

  3.出台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行业标准。保险机构缺乏主动意识和制度约束,不知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保险业应积极研究出台指导性意见,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适时出台行业标准,加强指导,提高认识,维护行业形象。

  (二)严格管控,防范侵权风险

  1.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一是开发利用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外来侵害,提高保险机构个人信息数据库的防泄漏水平。二是加强人员管理,明确数据库系统开发维护等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操作规程,防止由于人员管理方面的疏漏对个人信息隐私权造成侵犯。

  2.加强信息管理。一是坚持集中收集原则,保险机构出于展业及管理要求需要大规模收集个人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保证信息来源渠道的合法性,评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禁止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收集个人信息。二是坚持集中保管原则,保险机构应对收集的个人信息集中统一保管,防止个人信息外泄。三是坚持集中使用原则,保险机构需对收集保管的个人信息规定明确的用途,集中统一使用,并严守保密原则,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确保使用的合法性。

  3.加强销售管理。一是加强对业务人员展业行为的教育指导,提高业务人员销售技能,防止由于过度展业导致对消费者私人生活的侵扰。二是开发展业工具,简化操作流程,通过高附加值服务吸引消费者主动购买保险产品。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保险业功能作用和销售模式的认知度。

  (三)积极创新,发展电子商务

  国务院对保险业提出“发展网上保险等新的服务方式,全面提升服务水平”的明确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日渐成为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保险业电话销售等新的销售模式正在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应考虑到发展电子商务的社会要求,不能以损害社会进步和公众福利为代价。保险业应认真研究新的销售模式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提出的挑战,积极创新,推动保险业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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