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曾有人如此抱怨:参保容易理赔难。近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给付原告黄彩连保险金三万元。
2004年11月间,被告公司业务员欧某向投保人谢振建(原告黄彩连丈夫)宣传“康宁终身保险”的好处,劝其参投“康宁终身保险”。一番洽谈,双方签订了客户保障声明书,被告于2004年11月29日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谢振建、受益人黄彩连,保障项目(给付责任)为保障项目固定,保险期满为终身。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2004年11月30日至终身、交费期限20年,每年应缴保险费840元,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风险保额30000元。
投保人谢振建按约连续5年缴交了保险费。2009年8月19日谢振建因肝硬化死亡。同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其肝硬化病史,并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决定:对原告申请做拒赔处理并向原告送达了拒赔通知书。原告不服,愤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约履行赔付。
法院认为,投保人谢振建向被告投保康宁终身保险,被告方经审查后同意承保,双方办理了手续,并各自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即使被告对投保人谢振建有患过肝病史的怀疑,在通常情况下应能引起从事保险业务的被告业务员加以合理注意并作进一步核实,被告对此并无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三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案中,投保人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至今已五年,故保险人也不得解除此合同,而应承担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法定责任。
- 上一篇:东风汽车公司1.1亿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出现了
- 下一篇:保险理赔 口头定损也得算
相关文章
- ·精神异常危及家人 丈夫诉请离婚获得支持
- ·妻子畸情写入日记 丈夫诉请获得支持
- ·妻子擅自卖房 丈夫诉请赔偿不支持
- ·丈夫在妻子哺乳期起诉离婚,能获得支持吗?
- ·国家版权局支持中国作者维权:谷歌应先获得许可
- ·安邦保险公司为何拒赔11.12交通事故旅游强制责任
- ·赔偿权利人不明保险公司拒赔 交警保管赔偿款
- ·丈夫重婚生子诉请离婚 妻子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 ·丈夫与保姆同居,离婚时妻子要求赔偿获支持
- ·姐弟有偿转卖房产 离异丈夫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被
- ·离婚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保险金的处
- ·工伤赔偿被公婆独占 妻子诉请分割赔偿款获支持
- ·4岁女孩诉请亲子鉴定 “叔叔”拒绝法院不支持
- ·妻告丈夫索要扶养费获支持
- ·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 子女诉请获法院支持
- ·丈夫与精神病妻欲离婚 感情未破裂未获支持--拍
- ·家庭暴力, 诉请离婚获支持
- ·丈夫嗜酒成瘾不顾家 妻子诉求离婚获支持
- ·同居分手后讨要补偿金 依据欠条诉请获支持
- ·常熟一母亲诉请探视非婚生子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