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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延迟纳税制度是否该实施?
www.110.com 2010-07-14 17:49

  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将沉寂已久的延迟纳税问题引入人们的视野中。虽然这次的规定仍没有做出众人期盼已久的延迟纳税政策,但还是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延迟纳税制度是指投保人在缴费时,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直接扣减,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而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的制度。此种制度在国外较为通用,称为EET的纳税模式。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从下到上分别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以满足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的制度安排;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为了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为目的而建立的养老保障制度;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为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而进行的自我补充。延迟纳税制度既可以用于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也可以用于第三层次的商业个人养老保险。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这预示着我国已经进入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2009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其中涉及保险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上海养老保险的延迟纳税制度试点。

  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此规定产生的主要改变在于个人缴费部分从工资中拿出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现行所得税为超额累进税率,企业缴费单独计税后,会产生不小的税收优惠。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职工仅拥有基本养老保险,使职工退休后工资替代率偏低,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与退休前相距甚远。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一层次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证老年人温饱需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真正生活需要。而且我国还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提速,按照国家计生委的预测,到202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20.38%,而今年仅为12%。人口老龄化的急速加剧将产生很多严重社会问题,而养老保险金的不足正是其中的关键。

  尽管企业年金规模从2000年的200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1911亿元,但是企业年金的覆盖率仅达6%,而在英美等发达国家这个数字一般在50%左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由于我国企业年金覆盖率低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所要求的企业缴费率高达20%,超过15%的国际平均水平,这导致了企业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税务机关不具备实行延迟纳税制度的征管能力,但我们应该看到实行延迟纳税制度是大势所趋,而且我国现在也正在积极进行改进与探索。我们应该重视上海试点的开展,加速试点的实施,从而总结经验,探索出能够在我国实行的制度,进而为在全国的推广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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