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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点评
www.110.com 2010-07-14 17:49

  为加强保险企业监管,适应行业发展,更好的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在多方听取意见和充分借鉴了银行业、证券业在机构管理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10月1日新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施行。本次修订主要是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由于新《》提高了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据此,《规定》明确了设立保险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此外,细化了保险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各项内控制度。为规避保险公司因分支机构铺设过多、过快可能对偿付能力和合规经营造成的危害,《规定》还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规范营销服务部做了明确要求和细化。

  点评:准入监管既要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也要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稳定发展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近年来,中国保监会每年都会向10余家或数十家保险公司下发了监管函或风险提示函,特别是近年来,个别保险公司由于机构扩张过快、管理能力薄弱等原因,导致公司承包业务的质量不高,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偿付能力出现了较大的缺口,此种情况因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愈发凸显。偿付能力成为管理保险公司的关键指标。新《规定》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标准一条一条钉到了板子上,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申请筹建分支机构时需要"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据此可以预见,在未来的3-5年时间内,靠粗放经营、短期效应的方式将很难在市场站稳脚跟,一批经营不佳的保险公司将退出我们视线。科学发展,精耕细作、品质致胜将成为未来中国保险企业发展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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