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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传染性疾病疫情下 保险需缓步慎行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3月18日开始,墨西哥陆续发现“人感染猪甲型H1N1流感”疫情,并出现死亡病例,随后便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4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根据其疫情特点,将引发此次疫情的“猪甲型H1N1流感”更名为“甲型H1N1流感”;5月11日,我国卫生部确诊了国内首例甲型H1N1流感患者;6月11日,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警告级别提升为六级,全球进入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阶段。

  甲型H1N1流感(以下简称“甲流”)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其病原体是一种新型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与以往或目前的季节性流感病毒不同,该病毒毒株包含有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段。人群对甲流病毒普遍易感,在人群中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也具有一定的死亡率。目前世界其他国家和我国的甲流患者及死亡病例都有所增加,截至2009年12月3日,我国甲流患者为97519例,死亡人数370人,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传染性疾病疫情。纵观全球形势,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制尤为重要。在“甲流”肆虐的今天,保险能否成为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手段?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再次引发我们的思考。

  保险应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手段

  人类社会自进入21世纪之后,全球范围内的几次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刻骨铭心:2003年的非典(SARS)、2005年至今的高致病性H5N1型禽流感以及2009年3月爆发的甲型H1N1流感。虽然由这些疾病直接引起的死亡人数不足千人,但这些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造成了广大民众心理上的极度恐慌,也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一度造成部分经济社会活动的停滞。所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其定义为:“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威胁健康或引起疾病的事件。”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扩散迅速、群体危害性极大的特点。因此,对于这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管理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面对突发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保险行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迅速做出反应,以各种形式提供保险保障。综合看来,保险公司的主要做法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推出专门针对突发重大疫情的保险产品,例如,2009年5月某保险公司率先推出了“甲型H1N1流感合保险”产品,是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第一款专门针对此次甲型H1N1流感疫情设计开发的保险产品;二是扩展现有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如某合资寿险公司的“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A型、B型)产品;三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例如,非典时期许多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捐赠钱物,或免费为工作在抗击非典第一线的医护人员提供不同形式的保险保障等。

  记得2003年“非典”在我国境内爆发不久,国内一些保险公司在很短时间内就向市场提供了专门针对“非典”患者的医疗费用或因“非典”导致死亡的保险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保险公司为政府分忧、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崇高使命感与高度的社会责任心。但是,随着“非典”疫情的有效控制,不久,这些“非典保险产品”也随之悄然退出保险市场。这一事实告诉我们,保险虽然是分散风险、提供保障的重要风险管理方式,但也并非任何风险在任何时间都能采用保险的管理方法。

  六年后的今天,“甲流”的出现,再次将突发重大传染性疾病给人们健康、生命安全带来的风险能否成为可保风险的讨论推到了公众面前。正如许多生活必需品一样,当一种危及人们正常生活安全的风险不一定能通过保险转嫁时,保险的重要性就显著提高了。现实生活中人们面对的风险错综复杂,保险行业理应遵从自身经营的基本规律,为能够提供保障的风险提供保障。而各种保险产品是保险行业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保障的主要载体或表现形式。所以,在开发保险产品时也应该兼顾技术—经济—社会效用三方面的可行性。

  开发突发传染性疾病

  保险产品可行性分析

  对突发传染性疾病风险管理的方式很多,保险是风险管理中财务转移的一种方式,保险本身不能消灭或改变风险,但风险一旦发生,保险可以通过其经济保障功能使被保险人在财务上得到补偿。一种风险能否通过保险的方式承担,首先要分析其是否具备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否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交纳保险费的方式转移至保险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对这类风险是否成为可保风险的规定就十分必要了。

  (一)突发传染性疾病风险可保性分析

  从保险的角度出发,我们将“可保风险”定义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交易通常是以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合同对交易的条件加以规定以明确供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这些条件中,最为关键的便是价格(即保险费率)。保险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他交易条件,许多问题实际上最终也是归结到价格上。可保风险应该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保风险应该是可以分散的风险

  精算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1)风险事件具有随机性;(2)风险能够在统计上予以补偿。风险的统计性补偿是所有保险活动的基础,它主要指风险是可以分散的,只有当风险能够被分散时,保险才可以存在。也正因为风险必须能够分散,所以也就要求风险必须是独立的。因为如果风险不是独立的,保险在汇聚相关风险的同时将会放大这类风险而不是分散风险。当风险密集成群的机会较高时,保险供给方可能会遭遇系统性风险。突发重大传染性疾病通常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当某个个体感染了传染性疾病,若不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则传染给他人的可能性极大。突发传染性疾病的传染性与急剧扩散性,表明其不具备独立性,从而难以做到风险的有效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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