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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法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对我国再保险政策规定作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

  再保险即“保险的保险”,保险公司把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部分或全部分摊给其他保险公司,达到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目的。为了积极培育国内再保险市场,现行保险法第103条、104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但境内优先分保的做法,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便受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根据加入世贸的承诺,至2006年底,我国再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且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世承诺不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第103条、104条。

  对我国再保险业而言,取消境内优先分保,无疑是继取消法定强制分保之后的又一大挑战。据了解,为履行入世承诺,此前我国已取消了中资再保险公司享有20%法定分保的做法,法定分保业务不得不通过各种渠道转为商业分保。

  而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广泛开放性和国际性,国外大再保险商早在设立驻华代表处之前就不同程度地承揽了我国的商业分保业务。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中缺乏资本、技术实力突出的领导力量,面对国内的巨灾或巨额风险,保险公司往往要独自应对,久而久之也形成了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高度依赖。近几年,境内商业分保占全部商业分保业务的比例本身就不高,商业分保大量流向了境外。

  专家分析指出,境内优先分保政策取消之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应会继续体现为逆差,形势更为严峻,保险业必须采取更积极有效措施来改变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局面。

  目前,国内只有中国再保险集团一家中资再保险商,德国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美国通用再保险等知名外资再保险商都取得在华营业牌照,在国内直接经营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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