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养老保险转移模式或与社会保险法草案冲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披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将“两个办法”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资料图片)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本报讯 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马上引来公众高度关注。昨天,一些知名养老保险专家认为,虽然草案现行转移办法操作性强些,但仍然“不彻底”、“有障碍”,且与《法》草案内容相矛盾。
按现行办法,一名参保人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能带走的只是不多的“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单位缴的统筹部分是带不走的,转入的资金量不能满足将来发放养老金的需要,结果,造成“转移难”。显然,转移接续草案考虑到这一因素,改为既转“个人账户”,又按12%比例转移统筹金,希望能平衡转入地与转出地的责任。
对此,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直言,即使这两部分都转,随着退休职工平均寿命的延长,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平均时间越来越长,转入的金额仍可能不够用,在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责任上,方案并不“彻底”。同时,为了解决“趋富效应”等问题,方案对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转移作出限制,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退休地的确定也作出限制,设下了实际缴费要满10年的门槛,仍做不到“无障碍”转移。
申曙光说,该草案还与刚刚征求过意见的《社会》草案矛盾。《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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