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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保险法》实施一个月的变化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新《》实施已经一个多月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不少市民对于新《保险法》带来的变化知之甚少,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据了解,芜湖市现有保险公司24家,其中寿险公司9家,产险公司15家。新《保险法》的实施,影响面相对较大的是寿险公司。据不完全统计,在芜寿险公司经营的产品中,有10%左右的价格进行了上调,市民们在购买相关产品时要予以鉴别。

  据芜湖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普通百姓对于新《保险法》需要关注四大变化:

  变化一:理赔有期限 申请30天内核定

  在理赔时,理赔时限是一个备受客户关注的问题。新《保险法》中,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时限被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首先,保险公司如果认为客户资料不齐全,要求客户补充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投保人多次往返递交索赔资料,延误理赔时间。

  新《保险法》对于理赔时限的要求可以通过简单的数字来展示:1、3、10、30、60。即为“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如果拒赔,3天内发出通知书”和“确认理赔,10天内支付赔款”;“30”表示“30天内做出核定”;60表示“60天内无法定赔款数,需预付赔款”。

  变化二:合同成立两年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在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门槛被抬高。根据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在投保人因过失造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其过失必须是“重大过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因“过失”而非“重大过失”导致被拒赔的可能。

  对旧保险法下的保单是否能享受新保险法的条件?新保险法对新法实施前的保险事故、行为等是否适用?业内人士表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原则上是新法适用于新保单,老法适用于老保单。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存在解除情形,但仍然订立合同,不得解除合同。而在合同成立日起两年内,保险公司了解有解除事由,则必须在30天内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超过2年,保险公司即失去合同的解除权。

  变化三:保险条款 不再“雾里观花”

  记者此前接到不少市民投诉,反映保险公司销售规定太过“霸道”,一定要签订投保合同后才能看到详细的保险条款。有些通过银行柜面销售的保险单上,甚至看不到任何相关保险内容及条款,有个别不规范的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拿到代理费,故意夸大或模糊保险内容,有“忽悠”客户的嫌疑。

  而新《保险法》则规定,订立,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就可以看到自己所投保产品的具体条款。

  变化四:免责条款需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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