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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投保应注意“保险利益”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陈先生和王小姐相恋多年,已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但无奈因为工作关系,两人常年两地分居。2008年的情人节,王小姐为给未婚夫陈先生一个惊喜,为其投保了一份保险期限为20年的两全保险。

  不巧的是,陈先生在归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逝世。王小姐在帮助陈先生父母一起料理完后事以后,想起自己为陈先生买的两全险,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有二:一是原《》第53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只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才具有保险利益。为其他人投保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二是依据原《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无效。既然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自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据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产品专项经理顾海建介绍,我国保险法对人身险保险利益的规定采用的是法定原则与同意原则相结合的方式,即投保人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者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一旦投保人希望为其他人投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而王小姐在投保时却疏忽了这一点。由此可见,在投保人身险时,明确自己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很重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10月实施的新《保险法》已将“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列为法定的拥有保险利益的人群。经过这一修改,企业对职工具有了当然的保险利益,企业可以直接为其职工投保,从而给企业为其职工投保提供了便利。

  另外,《保险法》在人身险和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时效问题上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新《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险要求投保人对标的物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在保险事发生时,被保险人也必须对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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