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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明确保险公司股东资格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设立“不可抗辩”条款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境内优先分保”规定取消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国再保险政策规定作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

  对我国再保险业而言,取消境内优先分保,无疑是继取消法定强制分保之后的又一大挑战。据了解,为履行入世承诺,此前我国已取消了中资再保险公司享有20%法定分保的做法,法定分保业务不得不通过各种渠道转为商业分保。

  明确保险公司股东高管资格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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