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就其厂房购买火灾保险一份,在中约定设置灭火设备若干套。随后,张某向提出要求减少灭火设备的设置。保险代理人通知张某说,他已经被批准减少其灭火设备的设置。而事实并非如此,保单中并不包含张某要求的附注条款,保险代理人也无权免除张某的保证。但是,无辜的张某完全相信了该代理人的言辞。在合同有效期内,该厂房发生了极其严重的火灾,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反保证而拒绝赔偿,张某以保险公司的失权作为抗辩,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失权是一个被广泛应用的法律概念。一个人向另一个人作出了某种说明或承诺,对方对此说明或承诺产生了信赖,做出说明或承诺的一方又不想遵守自己的诺言,如果允许他这样做就会伤害对方,法律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将要求人们不可以任意违反自己作出的承诺,禁止繁衍也就是使承诺人失去了反悔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合同,如实告知、失权、禁止反言的都是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险合同中的失权是指保险人一方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所作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不受这种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时,保险人一方之能接受其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的一种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保险人的代理人错误地解释了投保书中的问题或错误地记载了投保人对投保书中问题的回答,结果误导了保险人,使保险人认为事实上并不正确的回答是正确的,而出具了保险单,这时就存在着保险人的失权。保险人因为其代理人的错误陈述而被禁止利用真实情况进行抗辩。
本案中张某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保险代理人错误地许可了张某的行为,这使得违反保证义务的责任人不在张某。该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保险公司放弃以提高保费标准来许可张某变更保证的权利。保险公司单方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卸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损失发生后,张某索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原合同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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