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通过很多,我们发现,平安保险和投诉人的纠纷,是介于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之间。
口头合同是形成买卖关系的主要原因
平安保险公司的买卖基本上是由业务员上门介绍,客户听了业务员介绍后,认为可以,则同意购买。然后,平安保险公司提供保单、合同、发票,客户则核对合同,支付保费。从客户的眼光看,所谓的书面合同,是对口头合同的确认。因为口头合同,毕竟是他们达成投保共识的基础。而在达成购买意向前,客户并没有看到这个合同。平安保险成为误导客户的第一名,据中华品牌网分析,与这两种合同的混淆有很大关系,以下案例中众多误导客户的一个典型。
南昌市民单学文先生投诉,自己向保险业务员提出,自己是做生意的,投资要有回报,不是要保障,要买那种投资的保险,就是有投资回报,有分红,还有保障的那种保险,业务员说,“平安鸿利附加重疾”是具有投资回报,又有保重病赔偿的保险,在有生之年能够得到固定返还利息8%和不固定年分红利息,不固定分红利息远远大于固定利息,这两块利息就能把本金拿回来,再等到百年去逝后还能把你缴纳的本金一次性返还回来,同时还能对你十二种重伤病的赔付,这是一个很合算的保险,并说,再不快买,以后就买不到了,这条款你也一时看不懂(当时单学文对保险的专业术语文字也确实看不懂),这里面也就是这意思,我跟你把这些保险设定一下,保险表格我跟你填好,你签字就行了。
单学文说,当时他就这样相信了业务员,并全权委托该业务员设计一套保费1万元/年的保单。在交了近1万元保费后,他就等着投资回报。
6年后,自己才知道买的保险根本不是当初保险员说的那回事,其实成了一个“死当”,单学文告诉记者,不但没有业务员所说的有80万元价值,而且50年时间的“分红”比银行利率还少15万元,“重疾”也要到生命最后6个月才能拿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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