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发布相关规定 加强保险公司监管
www.110.com 2010-07-14 17:51
由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署的2008年第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昨日(7月10号)正式公布,新《规定》将从9月1号起施行,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分为100%以下、100%—150%及150%以上三等。
据了解,新《规定》提高了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标准。由于偿付能力关系到投保人的利益,因此偿付能力充足率即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指标。早在2003年,保监会要求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而这次《规定》则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分为100%以下、100%—150%及150%以上三等。其中,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资金运用渠道,将遭到保监会采用“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管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甚至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拍卖资产等”措施进行监管。
此外,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将被列为关注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方为正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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