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郎飘,因患有抑郁症跳入地铁轨道,朝地铁列车跑去遭剧烈撞击死亡。郎飘家人以其生前享有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4.88万元向法院起诉。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郎飘单位与平安上海分公司签订有效,但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畴,法院一审判决对郎飘家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8月14日,郎飘单位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为属下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年定期寿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郎飘身为公司员工,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之一。按照《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因被保险人自杀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照《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9906)》的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被保险人自杀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008年1月17日15时30分左右,郎飘在地铁二号线张江高科技站违章进入轨道,被迎面急驶的地铁列车撞击死亡。同年3月上旬,郎飘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绝后遂于同年4月初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4.88 万元。还提供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出具的死亡事件勘查、检验意见,记载郎飘死亡发生在地铁二号线张江高科技站,排除他杀和其他致郎飘坠入道床的因素,系郎飘违章进入轨道造成的死亡事件。该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在《关于2008年1月17日地铁二号线张江高科技站非正常死亡事件勘查、检验意见》中,记载郎飘生前“患有忧郁症,曾于2007年12月25日在单位内开启一氧化碳有毒气体阀门,欲图自杀,事发前仍定期去医院接受高压氧舱治疗。”“事件经过:2008年1月17日15时30分左右,地铁二分公司列车驾驶员吴某驾驶车号211次列车从龙阳路站驶向上行张江高科技站,当车辆将靠近车站约25米至30米左右距离时,发现左侧下行线站台上有人跳进道床向车头方向跑来,……后经查死者即为郎飘。”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郎飘死亡不属意外,故不同意郎飘家人的诉讼请求。还向法院提供了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郎飘的病历,记载郎飘2004年患忧郁症、2008年1月5日病历记载,郎飘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想法。郎飘家人则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份证据反诘认为,郎飘如想自杀就不会积极去治疗,他患有忧郁症和自杀没有关联性。
针对郎飘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是否是自杀一节?法院认定地铁行驶的轨道是高度危险的区域,而郎飘是主动进入地铁轨道,并无其他致其坠入地铁轨道的情况,法院认为郎飘有明显的自杀意图;郎飘家人认为其系出于其它目的而进入地铁轨道,法院认为一个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不可能冒如此巨大的风险,据此确认郎飘进入地铁轨道的行为系自杀。(本案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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