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却还没有满15年的缴费年限,本省户籍参保人不再只有退保一条路了,可以通过延缴的形式,同样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不再只是一个年限的问题,而且算出了实实在在的金额,的转移将得到有效解决……记者昨日获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制度的决定》(简称96号文)除了规定个人账户从11%的比例调整为8%、变养老金计发办法之外,还阐释了广东养老保险新政所带来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用养老保险专家的话说:以前养老保险是“计发办法不一样,在哪工作不一样”,新政实施之后,将是“作保障,哪里工作都一样。”
保证每个参保人都能保本
新政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金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解读:这一政策的最大利好人群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现行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比如某灵活就业参保人,按照当地缴费基数的20%进行缴费,由于某种原因缴费满不过13年,而且也没有能力继续缴费。按照现行规定,他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就是划入个人账户的8%,当时个人所缴纳的划入统筹基金的12%就拿不出来了。
按照新规定,这位参保人除了拿到个人账户之外,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这一标准计发,领取的一次性待遇总额与其缴费总额基本相当。
延续缴费期不支付养老保险
新政规定: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为止。
解读:这一政策的最大利好人群是参保年限短、因年龄较大直至退休年龄还未达到缴费年限,虽参保但是仍无养老保障的人群。
广东养老保险是在1994年全面推出的,大面积的扩面在2000年开始。至去年已有1400多万人参加了养老保险,其中很多是达不到规定的15年的缴费年限的。比如某45岁女性参保人2000年参保,到了2010年55岁的时候,缴费还是只有10年,按照先行的标准,不满15年不能领取养老金,只能一次性拿回个人账户。但是新政之后,他们就可以通过延缴的方式获得自己的养老保障。该女士在55岁的时候,继续按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形式进行参保,直至60岁时满15年了,就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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