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政府召开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会议上获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五大改革措施出台,养老保险体制趋向统一,地区之间差距趋向平衡。为此,省政府专门发出了(2006)96号文。
计发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据了解,我省现行制度以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造成各地养老金水平差距较大。96号文将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缩小了地区差距,为职工省内正常流动(转移)创造了条件。
为了避免新老计发办法转换过程中出现较大震荡,96号文设置了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按新办法计发。
调整缴费基数
据介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相应调整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参保人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这样做既降低了经济发达、工资水平较高地区的缴费基数下限,解决了部分低工资群体缴费难问题,又照顾到经济欠发达、工资水平较低的地区,避免缴费下限一步到位上升过快。
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针对部分老职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没有养老积累的问题,96号文采用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办法,将参保人这部分养老保险权益账户化,明晰了责任主体,简便了计发办法,消除了转移障碍。
具体管理办法是: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建立延长缴费制度
部分参保人因年龄较大、中断缴费时间较长等原因导致缴费年限短,结果达到退休年龄却达不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对这部分参保人,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只能采取一次性领取的方法。
对本省户籍的此类参保人,96号文允许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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