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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一)(4)
www.110.com 2010-07-14 17:51


三、比较:中国农业保险的特点

  我国实施的农业保险,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既有共同点,又有很大差异。共同点主要包括:(1)维护从事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当农户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对其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从而稳定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生产力。(2)开展农业保险需要政府法律上、经济上、行政上的支持;(3)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4)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尽可能地运用市场的方法,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主体的经营体系;(5)开展农业保险同救灾、防灾、减灾工作相结合;(6)在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的框架下开展农业保险等。而差异点主要表现在:

  1.探索历程不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农业保险是在私人公司多次试办农作物保险失败后才开始研究农业保险的。在试办初期,各国都曾经受到组织机构不健全、立法跟不上、保险对象单一、保险公司怕保险、农户参与率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项目精算不准确等困难的困扰,经过了不断的改革,才走出了如今政府出政策、私营保险公司办理的路子。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与水平。我国的农业保险虽然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断断续续试办过,大都是昙花+现。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很快开展了农业保险,但是在1958年刮“共产风”中断。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以来至2004年初,基本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内试验。

  2.决策机制不同。美国采取的是国会听证制度。决策公开、透明、公众的参与率高,仅1993年以来:,—美国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就经过了6次修订,每次国会都要为此召开听证会。开会的时候,公众都可以参加,并发表意见,有时争论相当激烈。我国采取的是政府官员决策制(李军,2004)。靠发文件,而缺少可行性调研和评估,公众的参与率低。近几年,虽然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的改革进行了专题调研,但对决策影响不大。

  3.法律法规的建设水平不同。目前世界众多国家都建有较完备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保障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的支持。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协调运作的有效实施,如:美国最早的农作物保险法制订于1938年,称为《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从1938—1994年共修订了13次。加拿大农作物保险立法也经历了20多年的研究和准备。日本于1929年、1938年和1947年颁布了三都有关农业保险法规,即《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和《农业灾害补偿法》。而我国农业保险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曾规定:要制定对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的管理办法。但是,直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废止,有关管理办法也未制订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尚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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