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营管理体制不同。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是政策性保险,采取的是政府出政策、商业性公司经营或代理的办法。如美国联邦农业部所属的农业风险管理局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PCIC)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负责制定农业保险政策和组织协调,并兼有再保险的职能。17家经过审核并与FCIC签有协议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具体经营农业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激励(包括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免征税赋等),使农户和商业性公司有参与的积极性。而我国农业保险在2004年以前总体上一直是实行商业性保险,在商业性保险体制的框架内、由商业性公司兼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除享有免征营业税的扶持政策外,其他均按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规则来经营(安翔,2004)。
5.财政支持的力度不同。在一些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的力度相当大,农民只付保费的50%,不负担任何保险的行政业务支出,保费的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我国上海自1991年起,开始实行政府财政补贴市郊农民保险保费制度。市政府提供的补贴占保费的30%,各区政府提供的补贴也超过30%,个别区甚至超过50%。即由市、区、乡镇集经济组织和个人三结合共同负担保费,多渠道、多形式的筹措保费给予农户政策性补贴。另外,黑龙江、新疆农垦兵团也实行系统内部补贴,但范围极小。其他地区目前除免征营业税外,国家财政没有任何经济上的支持和其他税收上的扶持。
6.保障程度不同。目前中国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产量保险,不考虑市场价格保险。责任比较窄,农作物保险也主要是雹灾、水灾、风灾、冻害等,不保旱灾和病虫害。在保险金额的确定上,遵循的是低保额、低保费、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障水平很低。2000年,中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约是0.043%;平均每个农户家庭缴纳的农业保险保费约为2.6元人民币,获得的农险赔款约为1.8元人民币。而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农作物保险责任非常宽,既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又包括野生动物侵害、作物病虫害等;既提供产量保险,又提供收入保险,保障水平较高。
7.管理和技术水平不同。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总体水平较低,缺少农业保险的专业人员,缺乏长期的农业灾害统计数据,常常凭经验,靠人工地头查勘,专业技术相对落后。在赔偿中基本是靠传统经验厘定,还未有任何现代化的技术如电子遥感技术等的运用。而国外对农业的保障程度较高,并建立了整套严格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对农业灾害数据有长期的统计和精算的基础,有现代化的电子嚣备,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很高。总的来看,我国目前处于农业保险的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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