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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一)(6)
www.110.com 2010-07-14 17:51


 
 
四、启示:国外农业保险的思考

  目前,农业保险模式在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发展后,已逐步形成了适合各国自身特色的经营体制与经营模式,值得研究借鉴。

  1.为了保障农业保险的效率,法制被认为是首要的前提条件。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一般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因此,在举办农业保险和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时,各国都是在多次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首先颁布农业(或农作物)保险法或类似法规,对保障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农民的参与方式、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确立法律和政策依据,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协调运作的有效实施,从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2.普遍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方式。农业灾害的发生往往范围很广,要有效地分散风险,必须保证有足够多的风险单位,否则将会导致风险的集中。目前许多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对主要农作物等主要经济作物实行强制性保险。费率按不同农作物品种和风险等级确定,费率相对较低,使每个农业生产经营者都有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以此扩大投保规模,以保证风险能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分散,也充分体现保险的互助性质,减少逆选择的发生。有的国家,如西班牙、希腊、瑞典等国对所有农作物全部实行法定保险。也有一些国家对法定保险的标的有所选择。

  3.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突出,但也因此而不堪重负。农业保险的多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非盈利性的特点决定了它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程度将决定一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从国外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中可以发现:各国政府在农业保险确实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保险费补贴、业务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成为政府对农业保险一项重要的支持内容。然而从财政的角度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本是难以承受的,政府不仅补贴一部分保费,而且还包括大部分管理成本。美国在1992年的保费补贴是70万美元,2001年上升到18亿美元,支付给私人保险公司的补贴已从同期的2.25亿百万美元上升到6.48亿百万美元。墨西哥在1961年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幸的是,由于财政补贴过高,于1988年关闭。

  4.重视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作用,实行市场化运营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国外一些国家的农业保险机构都设立了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其经验值得吸取。因为没有专门的经营机构,国家政策的支持不易落到实处。而且由于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高、获利少、风险大,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最大化目标与农业保险亏损性的矛盾,致使绝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农业保险,这决定了农业商业保险的供给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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