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经验看,只要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足够的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仍然乐于开拓农业保险市场。为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分散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的目的,一方面政府从宏观政策上向农业保险机构设立及运转上给予特殊的政策,另一方面农业保险机构根据商业经营方式进行运作,这是农业保险得以运转下去的两个基本方面。因此,许多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都建立了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同时,政府在明确规定强制农业保险品种与自愿保险品种的基础上对强制性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而其他保险业务则由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化原则开展市场化运营。
5.不断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把分散农业保险的风险作为关注的重点。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规避风险,许多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都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如日本由政府以再保险方式来承担风险的农业共济保险也较为成功。日本的农业保险,虽由区域性农业共济组织经营,政府提供部分经营费用,并由都、道、府、县共济组织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来构筑全国农业保险体系。加拿大由联邦政府与各省公司提供再保险。美国的农作物再保险业务不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经营,而且经批准的30多家私营和联合股份保险、再保险公司也允许经营。
五、结论: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几点建议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转移主要是通过财政,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呈萎缩状态。近年来,财政补贴的农业灾害救济资金每年约为50亿元人民币,其中,2003年各级政府共下拨农业灾害救济资金52.9亿元。从1982年到2003年,商业性农业保险累计赔付73.9亿元,农业保险赔付仅占财政补贴的12.3%。200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6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
截至2004年初,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公司只有两家,其中人保公司拥有全国性的农保业务,其农业保险赔付率高达88%,大大超过了65%至70%的农业保险盈亏平衡点。这些数据显示,市场在农业保险领域作用甚微。那么如何摆脱日益萎缩的中国农业保险呢?对此,笔者认为: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我国应该着力在以下环节努力突破。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保险法》中都不包含农业保险的内容;我国《保险法》也不涉及农业保险方面的内容。农业和农民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农业保险的盈利情况不佳,作为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益的必要措施,应当加紧农业保险的立法,使农业保险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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