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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赔偿案(公众责任险)
www.110.com 2010-07-15 09:33

  某日,万女士到某外资快餐店进餐,忽然感到有异物卡喉,随即发生呕吐和胸痛,并有吐血。经医院诊断食管急性异物损伤并感染出血,住院了30天,医疗费花了12837元。法医鉴定结论为:证明其有食管急性异物损伤。经与快餐店反复调解无效,万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12837元,误工费68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853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快餐店认为,异物始终未被发现,不能证明有异物存在,因此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万女士在快餐店就餐属实,医院和法医都认定发生食管急性异物损伤也是事实。异物存在与否并不影响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和被告责任的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12837元,误工费68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65000元。
     该快餐店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根据法院的判决书,依据公众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赔偿了上述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费。精神伤害赔偿在国外司空见惯,赔偿金额奇高,在我国一直比较敏感,尚无章可循。公众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应该承担的,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精神伤害赔偿控制十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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