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家保险公司在已经给投保人退保的情况下,还要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感觉难以接受。
投保之后退了保
今年30岁的江苏省徐州市农民何广振在2005年1月26日与中华联合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保险期限为2005年1月27日零时起至2006年1月26日二十四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万元。
合同签订的当日,何广振将此拿到徐州市车管所办理了登记。何广振办好了手续后就开始耍起了小聪明,他想交了5000多元的保险费,不出事不就白白便宜了保险公司?于是当天他又跑回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经审查后认为保险自愿,人家不愿意保了,就给退保算了,于是就给何广振办理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退保手续,但是双方谁也未到徐州市车管所办理退保登记手续。
车辆出险起纷争
2005年4月23日下午4时许,56岁的江苏省淮安市农民葛少明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在徐州市铜山县境内与何广振驾驶的苏CR4741号小轿车相撞,造成葛少明左臂、左大腿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腰椎骨折、肠道断裂及其他软组织损伤,何广振的苏CR4741号小轿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铜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何广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少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葛少明当即被送往江苏省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截至2005年10月15日,已支付了医疗费147419.93元,其中的52000元由何广振支付。
葛少明于2005年5月24日起诉至铜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何广振支付剩余医疗费。在审理的过程中,葛少明与何广振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何广振给付葛少明31497元。
面对巨额医疗费用,5个月后,葛少明再次起诉到铜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何广振赔偿其2005年6月15日至同年10月15日所发生的医疗费63922.93元,同时葛少明的代理人在车辆登记档案中查出,该车也投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也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
接到法院的传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感觉很愕然,何广振的确是投过保险,可是他当天就退了保,与保险公司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感觉稳操胜券,这个官司应该赢定了。
违规退保担责任
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未确定何广振已到其他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与其解除保险合同,该行为违反国家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政策的规定。因为受害方并不清楚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是否经批改,不能因保单经批改或其他情况而影响对第三者(受害方)的保护和救济。
- 上一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必直接为事故赔偿
- 下一篇:没有上保险 三轮车肇事
相关文章
- ·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不提供投保人签名的保单承担败诉责任
- ·代理人代签名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 ·表见代理引发的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 ·车辆维修时丢失 保险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 ·从本案看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
- ·保险公司退保“失误”责任自负
-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社会保险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
- ·社会保险公司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 ·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也承担赔偿
- ·存在表见代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两车并未直接碰撞 保险公司责任险照赔
- ·安邦保险公司为何拒赔11.12交通事故旅游强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