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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保险期内转让未通报仍获赔
www.110.com 2010-07-15 09:33

  主:保险公司不知情仍赔6万

  肇事车在保险期内转让,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对此作了回答——保险公司仍应赔偿受害者亲人6万余元。

  2006年9月1日,王某驾驶货车,途经晋江市陈埭镇陈泉路涵口村路口时发生车祸,压死驾驶摩托车的温某。经交警责任认定,王某和温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温某死后,他的4个亲属作为原告,将肇事司机王某和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以下简称鲤城支公司)告到晋江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86146元。

  经调查,肇事货车由原车主杨某向鲤城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今年1月17日至明年1月16日。肇事车易主时未向鲤城支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的有效期间内,对保险车辆的转让虽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也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但此并不导致保险车辆转让行为以及保险合同无效。鲤城支公司以本案肇事车辆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而拒赔,有背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因此鲤城支公司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鲤城支公司应赔偿原告6万余元,王某应赔偿原告1.5万余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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