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法案例 >
女儿突然病亡,能否得到保险金?
www.110.com 2010-07-15 09:34


    1999年12月,黎先生在“国寿”公司湖北宣城市支公司的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下,按后者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黎娇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黎娇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阴保险,保额共计5万元。在正式签订之前,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国寿”公司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黎娇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承保。

    2001年5月,平日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应的黎娇突然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当为女儿夭亡万分悲痛的黎先生向“国寿”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时,“国寿”公司却以黎先生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责任,黎先生遂以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本案的处理及涉及的保险和法律问题本案理赔争仪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出现疏漏,即体检时未能检查出被保险人的实际身体状况,是否还能够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二是本案中的投保人黎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这两个焦点涉及的保险原理主要有保险人的核保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所谓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风险进行核定,以决定对投保业务是否接受以及如何承保,即进行风险选择的过程。寿险核保是指寿险公司对申请投保的保险标的ぜ慈说纳?命或身体?K风险加以筛选、分类,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承保条件如何以及采用何种费率,以使相同风险类别的个体风险达到一致ね?质化?K,从而维持保费公平合理的审核过程。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是人的本身,因而对标的的选择即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选择。首先必须对投保人进行选择,包括对其可保利益的判断、保额的审核、投保险种的审核以及对投保动机的分析等。其次是对被保险人的选择,包括体质上的选择和环境上的选择。体质方面的因素有年龄、性别、体格健康情况、家族史、病历等,在个人寿险中这一方面的选择尤为重要;环境方面的因素有职业、工种、居住地环境、社交活动、兼业状况、嗜好等,在简身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中侧重于这方面的选择。

    所谓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做出真实表述。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也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包括: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