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根据《》和《》有关规定,我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进行了修订,改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同时,制定了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拖轮拖带保险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银发〔1993〕95号文)同时废止。
二、在1996年10月31日前签订的国内船舶,仍按《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执行,直至合同期满时止。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切实加强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本文下发的条款和费率的顺利实施。
四、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拖轮拖带保险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开展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对上述条款和费率进行修改。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各保险公司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 险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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