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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中保有限公司、中保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为全面提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职工的业务素质,锻炼和培养高层次的管理型和专家型人才,强化职工培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保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外派培训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选派干部出国(境)培训,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公司的声誉,关系到干部的教育和培养。各级公司领导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切实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将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有培养前途的干部选派到国(境)外培训。

  特此通知

  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外派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为提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实力,加强外派培训工作的管理,更有成效地锻炼和培养具有较高水平和开拓能力的保险人才,保持并不断壮大中保集团的人才优势,使外派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则外派培训工作是指中保集团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派专业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学习国际保险理论与实务,保险经营管理及相关的新业务、新知识。吸收和利用海外一切先进的科技知识和文明成果,提高中保集团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强中保集团在国际、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实力。

  外派培训工作是我公司引进海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派出人员实习、进修、攻读学位及短期授课培训等形式。短期出国(境)考察、研讨、交流不在此范围。外派培训人员需经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公开选拔、审核批准,按计划派遣到国(境)外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或某种资格考试。

  香港中保集团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处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短期培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伦敦培训中心主要负责涉外岗位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较长时间的培训(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并根据需要负责高层次管理人员的短期培训,其他受训时间视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而定。

  二、外派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个人品质优良;热爱中保集团,工作表现好。

  (二)业务对口,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专业实践经验,在中保集团工作满四年以上,有助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业务熟练,有培养前途的干部。领导干部应有突出业绩。

  (三)培训人员应参加过国内本系统的岗位培训;能够基本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具备完成培训项目所需的外语水平及其他必要条件。参加国外保险公司及驻外机构举办的培训或由国外院校、研究机构为我公司安排课程的学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四)培训人员的年龄,局级干部50岁以下,处级干部45岁以下,一般干部40岁以下。

  (五)各类培训人员应身体健康。培训期在三个月以上者,需出具省、市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和卫生检疫证明书,证明书半年内有效。

  三、外派培训人员的选拔和审批

  (一)出国(境)培训人员的选拔

  1.外派培训的项目和名额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下达。各有关单位应本着德才兼备、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以致用的原则,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要求推荐拟派人员,不搞照顾,宁缺毋滥。

  2.集团公司人事部视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拟派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组织统一考试与考核,选拔考试分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两项,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统考前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辅导及培训。

  3.高层次管理人员根据业绩情况择优选派。

  (二)出国培训人员的推荐、考试与报批程序

  1.被推荐的外派人员应由所在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和报表的要求填写《拟派出国(境)培训人员推荐表》,并在规定的日期前报送集团公司人事部。

  2.集团公司人事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考试、考核后,报总经理室审批,并报国家外专局(赴港澳地区培训的还需报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核准。

  3.根据培训项目的要求,安排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外语和业务水平测试,考试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安排。

  4.各有关单位收到集团公司人事部正式通知和有关批件后,应抓紧办理政审、护照及有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材料寄送集团公司人事部,由集团公司国际部负责办理出国(境)签证等有关手续。

  四、外派培训人员的工龄、休假及经费管理

  (一)赴海外培训人员在批准出国(境)培训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二)外派培训人员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其亲属也不安排出国探亲。

  (三)外派培训结束回国后,按规定可享受休假,具体天数由各级公司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

  (四)外派培训人员根据派出时间的长短,按培训出国(境)待遇支付费用(置装费、旅费及在海外期间的生活费用等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到香港和伦敦培训中心需按规定另交培训费,全部费用由派出单位一并划拨到集团公司计财部。

  五、外派培训人员出国前的集训赴外培训人员出国(境)前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组织短期集训,集训主要内容包括:派出目的和要求;有关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国(境)人员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有关国家的基本情况与培训内容相关的课程辅导,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六、外派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一)外派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1.集团公司人事部在集团公司党组和总经理室领导下,按照国家派员出国(境)培训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归口管理中保集团系统的出国(境)培训工作。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的人事教育部门归口管理辖内的外派培训工作,负责向所辖范围转发集团公司有关外派培训的文件、通知、函电等。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为加强管理,统筹规划,提高效益。凡派员到集团公司海外机构学习、进修、实习的项目,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与国际部洽商后统一安排。凡由子公司、分公司或业务部门自行组织并负担费用的培训项目,或在业务交往中,互利性的国外公司资助的培训项目,以及由当地政府组织并提供费用或由公司负担费用的培训项目,应先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备案,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

  (二)外派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对中保集团系统的外派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立项,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在与业务部门协商的基础上,会同海外培训中心制定年度海外培训计划,并负责制定具体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

  2.按照中保集团有关规定对外派培训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3.集团公司人事部与海外培训中心共同实施培训计划,并负责培训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有关工作。

  4.加强对外派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认真做好总结和评估工作。

  5.跟踪和扩展海外培训工作的成果,与有关部门配合为充分发挥归国培训人员的作用共同创造条件。

  6.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单位的外派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出本部门相应的职责,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外派培训工作总结材料及下一年度的外派培训计划报送集团公司人事部。

  (三)外派培训人员的管理

  1.外派培训人员在外期间的学习计划一般不得改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在外培训时间,如因公确需变更在外停留时间,应由我公司海外培训中心或驻外管理机构提出,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后方可改变。没有中保集团驻外机构的,可直接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培训人员一律不得因私延长或缩短在外停留时间。

  2.为保证培训效果和质量,根据外事工作有关原则,培训期间学员不得执行其他外事任务,外派人员特别是高、中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从事与本次培训无关的业务活动。

  3.培训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由我驻外机构或培训中心负责管理。学员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人事部汇报。

  4.集团公司人事部和海外培训中心实行严格的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妥善安排学员的学习和生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5.培训人员学习结束后,应直接回国,不得绕道其他国家和地区回国。

  6.培训人员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培训情况,认真总结学习收获,推广学习成果。原单位要注意学以致用,发挥其才干。

  7.培训结束,由海外培训中心、集团公司人事部共同做好培训人员的跟踪考察工作,并将学员的总结、鉴定及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8.外派培训人员在出国(境)前应签定《外派培训协议书》(详见附件2),并进行公证。参加两个月以内的海外培训,服务期为3年;超过两个月,服务期为6年,《外派培训协议书》由培训人员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9.参加外派培训的人员应树立长期为中保集团服务的思想。如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主动提出调离中保集团系统的,需归还国际旅费、海外生活费和培训费等全部费用,并按规定交纳部分赔偿费。

  七、附则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拟派出国培训人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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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
|姓名    |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份证号码 |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目|  |
|------|----|------|-----------|----|--|
|健康情况  |    |参加工作时间|           |    |  |
|------|----|------|-------------------|
|现任职务  |    |技术职称  |  |现从事专业|          |
|------|-------------------------------|
|何年毕业于 |                               |
|何院校何专业|                               |
|------|-------------------------------|
|      |     英语      |                 |
|      |(听、说、阅读和翻译能力)|                 |
| 外语程度 |-------------------------------|
|      |     其他语种    |                 |
|      |(听、说、阅读和翻译能力)|                 |
|------|-------------------------------|
|      |                               |
| 工作简历 |                               |
|含培训情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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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                               |
|务  含  |                               |
|水  业  |                               |
|平  务  |                               |
|和  专  |                               |
|管  长  |                               |
|理     |                               |
|能     |                               |
|力     |                               |
|------|-------------------------------|
|  本   |                               |
|  单   |                               |
|  位   |                               |
|  人   |                               |
|  事   |                               |
|  部   |                               |
|  门   |                               |
|  意   |                               |
|  见   |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分   |                               |
|  公   |                               |
|  司   |                               |
|  领   |                               |
|  导   |                               |
|  意   |                               |
|  见   |                               |
|      |公司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备   |                               |
|      |                               |
|      |                               |
|  注   |                               |
----------------------------------------

  附件:二

  外  委  培  训  协  议  书

          (样本)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年   月   日

  说明

  一、凡属参加出国(境)培训人员均需签定本协议。

  二、本协议由各子公司、分公司外派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并可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以附件形式对协议增补有关条款,增补的附件个数应注明在本协议的第十条中。

  三、各公司在报送培训人员审批材料时,应将签定后的协议书及附件一并报上。

外派培训协议书(样本)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单位职工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就选派乙方出国(境)培训事宜,为明确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安排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赴  培训,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乙方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完成培训任务,乙方在国(境)外培训期间由  和  提供经费。

  第三条:在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或经甲方批准延长的期限内,甲方保证乙方享受公司国内职工一切待遇(享受国外全部资助费用,需停发国内工资和生产性奖金)。

  第四条:乙方未经甲方批准延期而违反第一条规定的期限造成逾期未归,甲方有权解聘乙方的职务或对乙方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乙方回国后应为甲方服务 年,服务期从乙方回国到甲方上班开始计算。乙方违反协议,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出国(境)批准期限内在甲方的应有住房权利,但乙方逾期未归,甲方对乙方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乙方应在三个月内委托国内亲友或担保人退还甲方住房,三个月内不退还住房由甲方房管部门、保卫部门、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三方共同清理并收回乙方住房。

  第七条:乙方违反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赔全部出国(境)费用和与出国(境)有关的费用。乙方在国内工作年限不足服务年限的,乙方应赔偿接受高等教育以来国家及甲方支付的学习和培训费用。金额和期限由甲方决定。

  若乙方逾期未归,乙方或担保人有义务无条件赔偿上述费用,金额和期限由甲方决定。必要时,甲方可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起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经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 为乙方担保人,担保期从乙方出国(境)之日起,至乙方回国(境)到甲方工作之日止。若在担保期内乙方违反协议,担保人有责任协助甲方追回由乙方违反协议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赔偿,担保人代替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甲方与担保人因保证事项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协商,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有效期限至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为止。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乙方担保人和中保集团人事教育处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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