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未按规定办理第三者责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二月二十一日电话请示:公安部公告第二项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没有办理前述保险的机动车辆,将禁止其行驶”,应如何执行?经研究认为,六月一日以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未按公告规定办理保险的,应向车辆驾驶员说明必须办理,并记下车辆号码,事后正式书面通知车辆所有人,不要当场扣车、扣证或罚款。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进行年检时,对没有保险凭据的,一律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此复
1989年2月23日
相关文章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涉及保险车辆肇事定损问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交通事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交通事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轻便摩托车管理问题的答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轻便摩托车管理问题的答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轻便摩托车管理问题的答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利用出租汽车做广告的答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管理执法中几个问题
-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答
- ·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批
-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驾驶员使
-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驾驶员使
-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公正处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4号令)
- ·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 受理对交通
-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