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为进一步做好货物运输保险工作,促进商品流通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商业部门所属各单位应坚持自愿的原则,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同时,应加强商品运输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交接手续,提高商品运输质量,减少商品运输损失。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商业部门投保货物运输险工作的领导,总结交流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的办法,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为方便收货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商业部门各发运单位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都应足额投保;并应根据不同的收货单位,由保险公司(或代办保险的单位)分别出具保单;如代办保险的单位分别出具保单有困难时,发运单位应与承保公司协商解决办法。有关保险单据应在开具后24小时内,由发货单位办理挂号寄收货单位的手续。
四、保险商品出险后,收货单位应直接向保险目的地的保险公司办理验险、索赔手续;合装整车商品发生损失时,收货单位可凭出险部分的保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单据直接向保险目的地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五、各收货单位在收货时,应严格交接手续,发现损失及时索取事故记录或证明,并实事求是地做好现场记录,必要时,可现场拍照,一并作为索赔的证明材料。
六、各地商业部门和保险公司应互相配合,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险业务培训,以提高商业部门运输人员的素质,提高运输保险工作质量。
七、对目前商品投保货物运输险中存在的勘验、销售单据(发票)、小额度损失的确定等问题,各地商业部门和保险公司应按商业部部发(90)基(储)字第857号文件的要求,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并报商业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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