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法规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5年中央国家机
www.110.com 2010-07-15 09:5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4]29号)的规定,经财政部同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实施范围200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暂限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京外单位车辆保险如何执行另行通知。

  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大客车、越野车、旅行车、面包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各单位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是否投保、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各单位自行选择,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之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将严格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各单位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各单位投保的险种,定点保险公司不能承保的,由定点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并经采购中心批准同意后,可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二、定点保险公司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2005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保险费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各单位43%的统一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5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各单位70.3%的统一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29.7%。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之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将严格按照《条例》执行,不享受统一优惠比例。

  定点保险公司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如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动,凡在标准费率变动后投保的车辆,按新的标准费率计算保费,但优惠比例不变。

  四、定点保险程序各单位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可在上述定点保险公司中任意选择一家投保,并电话通知其承保服务专员上门办理承保手续。投保时各单位应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定点保险公司可拒绝提供各项优惠。各单位可自行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交证明材料,也可报采购中心确认后由采购中心向定点保险公司出具证明。一级预算主管部门可汇总本部门所属各级预算单位名单,统一开具证明提交定点保险公司。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由定点保险公司通知其分支机构或本项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合同》中的承诺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保险费用由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自行结算。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并在报销保险费用时将定点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五、权益保护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次招标确定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违规处理定点保险公司和各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采购中心将上报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定点保险公司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收取保费和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向采购中心投诉。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规定对定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保险公司资格。

  七、其他事项为了使各单位详细了解定点保险公司的各项具体承诺,采购中心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各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及费率、价格优惠和理赔服务等信息。如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及费率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此外,为便于各单位了解投保、理赔的具体流程,我们印制了《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服务手册》,投保车辆每车一册,各单位可在投保时按投保车辆数从定点保险公司领取。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要将本通知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联系电话:010-83084971、83084974(传真)。

  2004年12月30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