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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缴费诚
www.110.com 2010-07-15 09: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缴费诚信体系,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吉社保〔2004〕41号),决定自2005年1月起,在全市参保单位中开展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长春市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均须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

  二、评定内容及标准

  (一)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年检,登记内容真实准确;(标准分10分)

  (二)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各项政策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分40分)

  (三)按照规定正确履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制度。每年1月份以张榜公示或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形式将参保职工上年实发工资、本年拟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等情况如实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同时建立缴费工资档案,单位长期保留;(标准分10分)

  (四)按照规定正确履行缴费基数承诺制度。每年初,企业在申报缴费基数的同时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企业自查承诺表》,承诺事项真实、完整、准确;(标准分10分)

  (五)依法接受并配合社会保险稽核审计;(标准分20分)

  (六)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明晰,有关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表、帐簿、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建立完备、管理完善、保存完整。(标准分10分)

  以上几项内容完全达标则获得满分100分,个别内容不达标者,视具体情况分数酌减。

  三、评定方法

  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最高级,C级为最低级。参保单位经稽核审计后,社会保险及相关部门依据诚信内容按照百分制标准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参保单位确认为A级诚信单位,得分在70分-90分的参保单位确认为B级诚信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下的参保单位确认为C级诚信单位。

  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1月1日开始至5月末结束,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的参保单位需填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表》。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主动申报社会保险A级诚信单位。

  四、诚信等级的管理

  社会保险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及时予以调整。

  (一)A级诚信单位

  1.授予其社会保险A级诚信单位标牌,并列入社会保险年度评先选优范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在无举报、无相关部门提请稽核、无上级部门指定稽核的前提下,连续两年免予社会保险稽核审计;

  3.年度内缴费有困难的,可延期缴费至年底,并免收滞纳金;

  4.优先安排社会保险培训;

  5.优先参加各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B级诚信单位

  1.在无举报、无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每年稽核次数不超过一次;

  2.加强日常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指导和帮助参保单位提升社会保险诚信档次;

  3.原则上不能参加各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三)C级诚信单位

  1.列为重点稽核对象,每年稽核次数不少于一次,并根据存在的问题给予不定期稽核;

  2.加强对企业社会律、行政法规和财务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由社会保险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和社会保险经办人员进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其依法规范行为,尽快提升诚信档次;

  3.由社会保险监察部门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监察,限期整改,并视情形对其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曝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理;

  4.不得参加各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五、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成立由社会保险部门牵头,工会、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诚信等级的评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附件: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表(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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