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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保险营
www.110.com 2010-07-15 09:54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自2006年7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在营销活动时,必须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该证包括下列内容: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编号;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保险公司名称;保险营销员编号;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

  消费者可通过四川保险网()查询保险营销员持证相关信息的真伪,若发现无证人员或持有伪证人员推销保险,可向我局、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28-86781103;86252692)。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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