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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保监局关于下发《
www.110.com 2010-07-15 09:54

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加强我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管理,规范保险兼业

  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一步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暂行办法》,现予以正式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证换发条件

  第三章 许可证换发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工作,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保监局)依法颁发的特许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法律证书。

  第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浙江保监局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具备有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除此之外,浙江保监局还对其以往年度经营情况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浙江保监局依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出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核,并给予换发新证或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章 许可证换发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至少具备1名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

  (二)具有完备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持续、稳定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四)无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良好。

  第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向浙江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证遗失的,提交遗失登报声明的证明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提供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的户名和账号;

  (六)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各年度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统计表》(分年度提供,见附表二);

  (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统计表》上涉及的与其存在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等情况的说明(见附表三);

  (八)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具的所有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复印件;

  (九)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达到保监会继续教育要求的有关证明(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另行规定)。

  第八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欺诈、误导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不能正常经营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第三章 许可证换发程序

  第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将材料准备齐全之后,委托各地区行业协会代为办理换证申报事宜,各地区行业协会应尽快将本地区材料进行汇总并统一上报浙江保监局。

  第十一条 浙江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换发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浙江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如实向浙江保监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换发许可证的,浙江保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换证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浙江保监局行政许可的,浙江保监局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逾期未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或申请未获核准的,不得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事先查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在确保许可证有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可委托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颁发日期

  前2年内本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受到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情况说明

  (内容至少包括是否接受过检查、有无被处罚的情况,如曾被处罚,提供被处罚事件的详细说明)

  前2年内本机构缴纳监管费的情况说明

  (内容包括有无缴纳及缴纳金额等)

  联系地址:

  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统计表

  报送单位名称: 年度 单位:万元,件

  业务往来单位名称

  (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

  合计

  机动车辆保险

  其他

  代理 保单 件数

  代理 保费 金额

  代理 手续费收入

  代理 保单 件数

  代理 保费 金额

  代理 手续费收入

  代理 保单 件数

  代理 保费 金额

  代理 手续费收入

  代理 保单 件数

  代理 保费 金额

  代理 手续费收入

  合 计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三: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申明表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序号

  申明事项

  填“是”或“否”

  备注

  1 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2 是否存在超授权范围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3 是否存在拖欠、截留、侵吞保险费的行为?

  4 是否存在侵占、挪用、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保险单证长期未回销或遗失的情况?

  6 有无其他需说明事项?

  注:1、保险公司应根据与该兼业代理机构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时的真实情况

  如实填列;

  2、如前列填“是”,则必须在其后的备注栏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保险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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