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太平、大地公司大连分公司,中美大都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备组,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险信息工作,实现保险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及时传递全省保险业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信息,反映各单位的工作情况,为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准确、及时和系统的信息服务,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于6月14日前将信息工作负责人和信息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各单位信息按专业对口报送相应邮箱:财险机构为;寿险机构为;中介机构为;行业协会为.辽宁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联系人:刘戬,联系电话:024-22596595;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人:陈宁,联系电话:024-22596564;保险中介监管处联系人:张国军,联系电话:024-22596596;办公室联系人:李微微,联系电话:024-22596567,传真电话:024-22596571.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辽宁省保险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险信息工作,实现保险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及时传递全省保险业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信息,反映各单位的工作情况,为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准确、及时和系统的信息服务,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保险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区别于财务统计和计算机信息等特定信息,是由辽宁保监局收集管理的与保险业发展相关的监管、经营和保险社团组织活动等反映保险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 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全省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信息,为全省保险行业互通有无,为领导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四条 信息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质量、及时准确、简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组织领导
第五条 辽宁保监局是全省信息工作的管理单位,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称“各单位”)。做好信息工作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加强对保险信息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完善制度,保证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第七条 辽宁保监局办公室负责全省信息工作的统筹管理和信息的最终核校、传输发布工作。辽宁保监局统计研究处负责所分管信息载体的组稿、编辑和各单位信息考核工作。辽宁保监局办公室、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和保险中介监管处对口负责所辖保险社团、财产保险机构、人身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的筛选、编辑、送审工作,以及信息的组织、协调、催办和督办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应指定一名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工作,并指定一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编辑和上报工作。
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报辽宁保监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开展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研究制订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整理、加工、报送本单位及系统内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经济、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大政方针以及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理字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全局意识、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能够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基本义务和职责是:
(一)主动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险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动态和重要事件;
(二)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三)与辽宁保监局对口处室保持经常性联系,承办相关信息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本单位其他部门撰写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三)对本单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辽宁保监局组织的信息工作会议和培训。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报送的信息主要分为动态信息和综合信息。各单位要根据相关要求,结合保险业发展实际和本单位中心工作进行信息采集。其中,动态信息不超过500字,主要内容是:
(一)各级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视察本单位的情况,包括讲话要点、重要批示内容;
(二)地方政府有关保险业的工作及出台的有关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三)各单位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承保理赔项目以及结果和反响情况;
(四)行业协会在自律、协调、维权和宣传方面的重要工作;
(五)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与敏感问题;
(六)辽宁保监局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七)其他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信息内容。
综合信息不超过3000字,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辽宁保监局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专项工作部署情况;
(二)保险市场形势分析,对市场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的分析探讨及相关建议;
(三)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四)各单位支持辽宁地方经济发展以及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情况;
(五)保险业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和建议;
(六)保险行业调研、考察报告、翻译资料;
(七)国内外保险业的发展动态;
(八)辽宁保监局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九)其他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各单位采集的信息由本单位信息员归口整理,并报送辽宁保监局。报送的信息要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准确性。信息内容、观点、概念、时间、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事实正确客观,既不能夸大渲染、也不能大事化小。重大事件上报前,必须准确核实,确保万无一失。
(二)时效性。要及时采集各类信息,避免迟报、漏报、误报。
(三)全面性。反映的情况、问题、措施、经验应当结合实际工作,要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捕捉信息,做到点面结合,成果与问题、风险结合。
(四)适用性。各单位要根据工作特点,结合一段时期内的工作热点、重点,有针对性地采集、报送信息。
(五)深刻性。要透过表面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的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重大问题要跟踪调研和开展专题调研。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信息不得用文件和内部信息刊物的形式报送,应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按照规定的信息专报格式(见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报送辽宁保监局。机密事项的报送,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重大紧急事项,可先采取电话口头报送的形式,然后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厅局级以上领导到各单位视察工作情况,要在视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三)一般事件在4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行业改革发展和保险工作中的情况、问题、经验和政策建议等综合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内容翔实,信息报送前,需经信息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要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要在事后补办审签手续。
第十八条 辽宁保监局办公室或统计研究处负责将信息报送保监会、省委、省政府主办的相应刊物,对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辽宁保监局《辽宁保险监管简报》和对外网站等载体上予以刊发,并将相关信息作为辽宁保监局推进行业改革和发展、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信息保管
第十九条 信息的纸制文本由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和统计研究处分别妥善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并与电子文本一并移交辽宁保监局档案室。
第二十条 加强信息保密工作。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等的密级信息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辽宁保监局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对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工作实行量化考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不能完成信息报送数量任务、信息质量始终较差、报送信息不积极或迟报、漏报重要信息的单位督促其作出改进,并通报批评。对不称职的信息员及时更换。
第二十二条 信息工作考核以信息数量和质量为依据,质量标准按照实际采用情况以积分确定,分别为:被辽宁保监局《辽宁保险监管简报》刊发,1条动态信息得2分,1条综合信息得5分;被中国保监会信息刊物刊发,1条动态信息得5分,1条综合信息得10分。同时被采用的信息分数累加。
在《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证券报》、《中国保险》、《保险研究》上刊发的文章可另加分,500字以内的文章得7分,500字以上的文章得15分。有关单位应将当期刊发文章的复印件报送辽宁保监局作为得分依据。
瞒报、漏报、误报1条重大信息扣1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
第二十三条 每月报送4篇信息,每季度积5分、每年积30分为信息工作达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辽宁保监局定期发布《保险信息工作要点》,对近期报送信息工作的重点进行提示;每个季度发布《保险信息情况通报》,对上个季度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在保监会刊物上刊发的信息,定期反馈供稿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信息分管领导和信息员的绩效考核应与辽宁保监局对该单位的信息工作考评结果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保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保险信息报送模版
辽宁省保险信息专报
信息标题
报送时间年月日总页数
报送单位
签发人
信息员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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