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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
www.110.com 2010-07-15 09:54

各公司一级分公司,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财产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财产保险业务又快又好的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保险单证的管理

  (一)各公司应切实制订并严格遵守保险单证特别是车险监制保险单证的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印制车险监制单证及其他险种单证,严禁“撕单”、“埋单”。

  (二)严禁系统外出单。机动车辆保险单证(保险单、批单、保费发票)各联必须通过车险业务处理系统一次打印完成;非车险业务必须纳入业务处理系统管理;定额保单、卡式保单等业务必须及时补录入业务处理系统。严禁手工出具车险保单、批单,严禁套打保单、批单,严禁“鸳鸯保单”、“阴阳发票”。

  二、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一)各公司修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调整费率,必须报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严禁擅自修改车险条款或调整车险费率。

  (二)各公司修改或调整已经备案的条款费率,必须向保险监管机关重新备案。严禁擅自修改或调整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费率,严禁使用未经备案的条款费率。

  (三)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车险业务应按条款费率规定使用风险调节系数,严禁滥用风险调节系数,严禁串用条款费率,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其他备案类的产品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任意扩大保险责任、免费赠送险种、零费率承保。

  三、加强对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的管理

  (一)各公司要严格对大型商业保险业务(保险金额超过1.5亿元或年保险费超过40万元的非车险业务,以及投保数量超过50台的车险业务)的管理,严禁恶意降费、虚假批单退费、违规支付手续费、非正常应收保费等恶性竞争行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大型商业保险业务,无论采取投标、议标或询价等方式,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求。

  (二)各公司参与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应坚持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基本原则,加强合作、友好协商、实现多赢。对于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鼓励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通过共保方式进行承保。

  (三)各公司应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执行有关再保险的规定。凡超过承保能力、依法应办理再保险的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在未落实再保险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报价或承保。

  (四)各公司参与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在承保前必须将投标书副本、报价文件或承保条件(包括保险费的详细计算过程的说明、适用的保险费率、费率浮动幅度、车险风险调节系数使用等情况的纸质及电子文本)报我局。

  (五)各公司要加强对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定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该业务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对全省的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实行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管理责任制。因分支机构违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的,我局将依法对违规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还将追究一级分公司的领导责任。

  四、加强保险产品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各公司必须加强对下辖分支机构的管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产品宣传、培训资料的管理,确保宣传、培训、销售行为依法合规。

  (二)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将本公司产品与其他公司产品进行比较,误导消费者,不得互相诋毁。

  (三)各公司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大对营销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力度,严禁(营销员)在多家产险公司同时上工号开展保险业务。严禁保险从业人员“炒单”、“卖单”、哄抬手续费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严禁虚假批单退费

  (一)各公司要严格审核批单退费。只有在得到投保人明确授权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才可办理批改退费。投保人为法人的,批改申请书必须由投保人签章确认;投保人为个人的,批改申请书必须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严禁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代签字。受个人投保人委托办理批改手续的,必须凭投保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批改退费必须以投保人为支付对象。投保人为法人的业务,退保必须以转账方式处理。未得到投保人的合法授权,严禁将批改退费款项支付给修理厂、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人。

  (三)严禁采取冲减保费的方式支付手续费、佣金、套取费用,严禁以虚假批单退费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返还、回扣等其他非法利益。

  (四)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保险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非法利益。

  (五)各公司应建立核保、核赔关键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滥用费率因子打折、利用赔款套取资金等扰乱市场行为而没有发挥管理职责的关键岗位人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禁违规支付手续费

  (一)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关和财政部门有关支付手续费的规定,不得通过冲减保费或其他违规方式支付手续费(佣金)。其中,车险业务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及兼业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支付比例每份保单不得突破8%,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支付比例每份保单不得突破15%.

  (二)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对直接业务不得计提手续费,不得重复支付手续费,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各公司不得与不具备资格的非法中介机构发生保险业务往来,不得向非法的中介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

  (三)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支付现金或现金支票,且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必须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五)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保险中介业务登记簿,详细记录保险中介业务保费收入、手续费(佣金)金额等情况。

  七、规范财务管理

  (一)保费收入和应收保费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账内反映,严禁设立保费收入及应收保费账外账、严禁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二)各公司要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控制,对应收保费应建立帐龄分析制度,严格催收管理。凡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必须与投保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并在保险单上列明分期交款的次数、时间及分期交款金额。应收保费的核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各公司擅自核销应收保费、严禁以应收保费挂帐等的形式支付手续费或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非法利益。

  (三)每一笔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保费收入、实收保费、应收保费、手续费支出、缴费方式、赔款支出在财务记录、业务统计上必须一一对应。严禁扎差入帐、坐扣保费、坐支手续费;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四)严格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类准备金。严禁通过少提或多提各类准备金调节利润。

  八、切实加强理赔服务

  (一)切实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履行赔付义务,不滥赔、不惜赔。

  (二)保险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参与制造假赔案,或以编造假赔案等方式套取资金为个人或公司谋取非法利益。

  (三)严格加强理赔管理。严禁包干赔付、定额赔付、严禁赔款抵保费;严禁在赔款支出项目特别是查勘费用中列支与赔案无关的费用。

  (四)加强查勘定损工作。接到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后,应及时查勘定损,合理进行损失评估。对于已立案的保险事故,准确完整地记录估损金额,及时交财务部门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遵守行业协会组织签订的各项自律公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湖北保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并通报其法人机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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