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分公司:
为明确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责任人职责,规范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责任人行为,确保保险统计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我局制定了《云南省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责任人尽职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发送各省级分公司,请于2006年4月3日前将意见以正式文件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崔建福
联系电话:3143893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云南省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责任人尽职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责任人职责,规范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责任人行为,确保保险统计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云南保险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保险公司是指云南省辖区内省级保险分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保险公司统计工作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或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供反映本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数据信息、分析报告以及其他统计分析材料的行为。
第四条 本指引中的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责任人是指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及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统计工作采用三级责任人制。
第六条 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责任人应勤勉履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 人员确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将统计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指定内部一个部门归口负责与保险监管部门关于统计工作的联系协调。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确定统计工作三级责任人:
A级责任人,保险公司分管统计工作的总经理室成员,也称统计责任人;
B级责任人,本指引第八条所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称统计联系人;
C级责任人,本指引第八条所指部门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工作人员,也称统计人员。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确定或变更保险统计工作责任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公司内部统计规章制度,严格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确保保险统计法规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
(二)确保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1、统计信息的真实性
(1)不存在错报、隐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的行为;
(2)报送的统计信息应与其帐、证、表、实相符;
(3)业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在相同口径下数据一致;
(4)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2、统计信息的完整性
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全科目数据,不存在漏报等情况。
3、统计信息的准确性
(1)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确定的统计标准采集、报送统计信息;
(2)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将财务处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数据转换到“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3)数据来源准确、可靠,数据来源的范围和提供时间清晰、明确,数据来源能完整覆盖和准确反映各项统计要求;
(4)数据计算方法符合有关规定,数据计算结果正确。
4、统计信息的及时性
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报送统计信息。
(三)按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季度分析报告,并达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内容要求。
(四)按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其它统计分析材料,并达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内容要求。
(五)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保险统计调查以及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六)建立公司季度经营状况分析会议制度,与保险监管部门联系,提前告知会议时间、地点等信息。
(七)完成保险监管部门部署的其他保险统计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分析工作责任人对保险统计工作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A级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为第一责任人;
B级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C级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的统计分析材料必须由A级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可报送。
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季度分析报告可以先报送电子文本,但必须在报送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由A级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文本。
第四章 尽职监督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统计工作责任人尽职问责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细化三级责任人职责,对因违反保险统计监管规定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监管部门依据日常监管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责任人进行评价,对于存在不尽职行为的责任人视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警示性提示;
(二)责令做出书面说明;
(三)监管谈话;
(四)对于不适合从事统计工作的,向保险公司出具监管意见书,建议保险公司对有关人员进行工作调整;
(五)对于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可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云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2006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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