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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
www.110.com 2010-07-15 09:55

各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财产保险业务规范化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的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从又快又好、做大做强保险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遵循“速度、效益、诚信、规范”八字方针,以规范促发展,以规范出效益。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效益明显提高。

  二、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一)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要按照《》的规定,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加强对各分支机构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情况的管理。严禁擅自修改或调整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严禁使用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擅自降低费率、任意扩大保险责任、改变承保方式、免费赠送险种、零费率承保。

  (二)各公司在开展车险业务时严禁滥用各项风险系数,严禁串用条款费率。从2006年7月1日起,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三、加强保险单证的管理

  (一)各公司应切实制订并严格遵守保险单证管理制度。强化对各类保险单证的管理。

  (二)各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证(保险单、批单、保费发票)各联必须通过车险业务处理系统一次打印完成。非车险业务必须纳入业务处理系统管理。定额保单、卡式保单等业务必须及时补录入业务处理系统。严禁“撕单”、“埋单”,严禁出具“鸳鸯保单”、“阴阳发票”。

  四、加强对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的管理

  (一)各公司要严格对大型商业保险业务(保险金额超过1亿元或年保险费超过40万元的非车险业务,以及投保数量超过100台的车险业务)的管理,严禁恶意降费、虚假批单退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恶性竞争行为。

  (二)各公司参与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应根据自身承保能力,坚持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基本原则,加强合作、友好协商、实现多赢。

  (三)各公司应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执行有关再保险的规定。凡超过承保能力、依法应办理再保险的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在未落实再保险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报价或承保。

  (四)各公司要加强对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对全省的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

  五、加强对保费收入真实性的管理

  (一)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保费收入和应收保费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真实反映,严禁设立保费收入及应收保费账外账。

  (二)各公司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控,建立帐龄分析制度,严格催收管理。凡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必须与投保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并在保险单上列明分期交款的次数、时间及分期交款金额。应收保费的核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各公司擅自核销应收保费。严禁以应收保费挂帐等形式支付手续费或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非法利益。

  (三)每一笔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保费收入、实收保费、应收保费、手续费支出、缴费方式、赔款支出在财务记录、业务统计上必须一一对应。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六、严禁虚假批单退费

  (一)各公司要严格审核批单退费。只有在得到投保人明确授权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才可办理批单退费。投保人为法人的,批改申请书必须由投保人签章确认;受个人投保人委托办理批改手续的,必须凭据投保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理。

  (二)批单退费必须以投保人为支付对象。投保人为法人的业务,退保必须以转账方式处理。未得到投保人的合法授权,严禁将批单退费款项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人。

  (三)严禁以虚假批单退费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返还、回扣等其他非法利益,严禁采取冲减保费的方式支付手续费、佣金、套取费用。

  七、严禁违规支付手续费

  (一)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支付手续费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冲减保费或其他违规方式支付手续费(佣金)。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必须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各公司要严格执行车险产品手续费(佣金)标准明示报告制度,并据实列支。

  (二)各公司不得与不具备资格的非法中介机构发生保险业务往来。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对直接业务不得计提手续费,不得重复支付手续费,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各公司必须建立保险中介业务登记簿,详细记录保险中介业务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费收入、代理手续费(佣金)等情况。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并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八、进一步规范保险投标行为

  (一)各公司要严格遵守保监会《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招标方明确提出显失公平,或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条款,应提请行业协会加强与招标方的沟通,争取良好的招标环境。

  (二)严禁各公司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或给予其他利益;严禁采用违规给予费率折扣、滥用优惠条件等方式参加政府采购和企业招标活动,严禁在投标业务中免费赠送部分险种或随意扩展保险责任。

  (三)各公司参与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或100台以上车险招投标活动,必须在承保前将投标书副本、报价文件或承保条件(包括保险费的详细计算过程的说明、适用的保险费率、费率浮动幅度、车险风险调节系数使用等情况的纸质及电子文本)上报云南保监局。

  九、其他要求

  (一)各公司应建立核保、核赔关键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滥用费率因子打折、利用赔款套取资金等扰乱市场行为的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云南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

  (二)各公司要切实加强理赔管理,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履行赔付义务,不滥赔、不惜赔。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故意编造假赔案或虚增赔案金额,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云南保监局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各公司应加强对业务宣传资料的管理,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相互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信誉。凡违反本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外,将给予罚款处理。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遵守行业协会组织签订的各项自律公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向云南保监局举报,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同时对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并向其法人机构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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