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集中的费率监管体制,严重阻碍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目前,不论从保险市场内部发育的情况,还是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的情况来看,改革已刻不容缓。推进改革的关键是更新观念,清除阻碍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错误认识。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的监管,大多数保险条款和费率是由保险总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在保险市场不发达,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弊端,突出表现在:
一是费率标准大一统,缺乏差异性。我国现行主要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国家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好处是简便统一,操作方便,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自然灾害的责任免除问题上存在着与实际情况脱节现象,更谈不上体现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别。
二是费率水平不断上升。从我国保险事业恢复以来,主要险种费率水平基本上是处于不断上升的状态,保险费率的变动趋势基本上不反映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趋势。
三是保险公司对监管部门的依赖越来越强。在统一的高费率保护下,保险公司没有外部竞争的压力,因而缺乏改革的内在动力,不去积极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
四是监管部门承担着无限责任。保险费率的高低由监管部门制定调整、审查核准、备案确认等。费率水平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并不关心,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保险公司的保护伞或者是代言人。
上述情况表明,保险费率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已经阻碍着保险企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保险费率管理体制已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具备了加快费率市场化进程的基本条件,具体表现在:
(一)从保险市场的内部发育情况来看
第一,保险市场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从80年代中期新疆兵团成立保险公司,打破中保公司独家垄断局面时起,太平洋、平安、天安、大众、华泰等9 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特别是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登陆上海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14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保险市场多家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
第二,被保险人日趋成熟。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的消费者无论在消费能力,还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都有较大提高。从消费能力来看,中国的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城乡居民消费总额中。吃的部分大幅度下降,居民更重视提高保障水平和投资能力的提高。从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来看,随着消费者知识水平的提高、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消费者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有了较大地提高。再加上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组织也日渐强大,使消费者越来越有能力作为独立的一方与保险公司抗衡,保险公司凭借垄断优势、任意宰割消费者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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