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组织结构完整,保险人(含再保险人)、、、各自在市场中拥有自己的位置,发挥职能作用,是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应该具备的条件之一。目前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中,保险人(含再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尚存在不少差距,但在数量上、质量上、法律规范建设等方面还是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与此对比,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则相当缓慢,几乎处于空白。随着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中国加入WTO的临近,保险市场国际化趋势日益加强,客观上对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一、保险经纪人的特点和作用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与《》中对保险经纪人定义不同的地方是,将保险经纪人明确定义为有限责任公司。在经济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美国,保险市场中约有120余万名保险经纪人在活动,他们不仅数量众多,而且控制了大城市的大部分工商企业的保险市场;在英国则有32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由保险经纪人招揽的业务,超过保险业务收入的60%。相比之下,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尚十分稀缺,且发展极不均衡,目前正规的保险经纪公司只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一中一外两家,主要经营涉外业务。这种状况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和成长,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相适应。
与保险代理人相比,保险经纪人具有如下特点:
(一)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代表者。他是受投保人的委托,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安排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并在出险后为投保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的机构。
(二)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其条款与费率都是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定的,被保险人只需附和,合同即可成立。这种状况要求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必须是保险方面的专家,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凭借其专业知识、对保险条款的精通、理赔手续的熟悉,以及对保险公司信誉、实力、专业化程度的了解,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进行诸如条款、费率方面的谈判和磋商,以期为客户花费最少的保费获取最大的保障。
(三)作为独立的专业机构和投保人的代理人,法律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承担的风险较大。世界各国一般都强制保险经纪人为他可能产生的这种职业伤害责任购买职业伤害责任保险并缴存保证金,以使保险经纪人对其业务失误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得到保障。
- 上一篇: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权限
- 下一篇:论制定《保险经纪人法》的必要性
相关文章
- ·浅议我国保险经纪人的规范发展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与发展
-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保险经纪人在中国轨道交通领域高速发展中的作
- ·论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合同行为
- ·民建中央关于发展科技保险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
- ·我国完善专利代理服务体系助推专利制度发展-建
- ·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
- ·浅谈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 ·试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
- ·日、美失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 ·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系统思考
-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现状
- ·吕学静:借鉴日本经验 增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防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