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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数核定工作的探讨与建议
www.110.com 2010-07-15 09:38

  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基金征缴工作任重道远。基金核定举足轻重,至关大局,是全年征缴的基础,也是关键。为确保基金核定准确且应收尽收,必须重视缴费基数问题。为此,笔者就核定基数政策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不应将参加的缴费基数作为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标准。其理由:第一,目前养老保险已不存在单位缴费基数,而是由职工本人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所谓单位缴费基数只是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基数之和。从养老保险有关报表上不显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基数。第二,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严格按统计口径确定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因为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大于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部分解释,在岗职工包括了相关所有在岗位的各类职工工资。如单位所使用的所谓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计时工等,均应按比例上缴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第三,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个人缴费基数应包括工资全部收入,这与统计局指标解释是一致的,即职工全年工资收入折算为月缴费基数。但是,大部分单位只是将职工基本工资部分作为缴费基数,造成个人缴费基数小于实际工资收入。对此,应该认真规范一下。就当前情况而言,将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作为核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实际上造成了保险基金的流失,这个基数以后要涉及到多个险种,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确定堵住少缴漏缴这个黑洞。

  2.建议对未执行统计口径规定的用人单位按其工资总额台帐核定基数。必须要求单位将工资总额核查清楚,而不能简单地依花名册填报。非公企业大部分不实行工资年报,而这部分单位工资总额一般相当高,非公企业中一般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低于全部职工,若依此缴费,则会大大漏缴工资总额中的一部分。

  3.不得随意使用社平工资标准。当前社平工资标准使用对象大部分为未执行工资年报的单位。由于《统计法》观念淡漠,尤其是小型企业、非公统计管理,大量非公企业使用社平工资标准,实际上这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一般高于社平工资,因此对随意使用社平工资标准的行为应加以限制。如规定对首次参保的单位可以使用社平工资标准,对已参保单位则必须要求按统计规定核定基数,对已参保单位未执行统计规定的必须要求按全年工资台帐总额进行核定。

  4.农民工参险缴费政策操作步骤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现行文件规定,单位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缴纳失业保险。但目前实施效果较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用人单位整体纳费意识差。不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虽然有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但主要是单位为减低成本费用,使用廉价劳动力;二是单位缴费后权利与义务对等性差,不能明显受益;三是现行政策对用人单位具体什么条件下可以不缴纳失业保险没有明确规定。如对成建制使用农民工单位、使用外地职高学生单位等,这类情况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应该有明确规定,而这部分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约占农民工总数的50%以上。

  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应该有具体的操作办法,不能仅按往年的有关政策,把《就业证》办理过程中需持《外来劳动力花名册》一条照搬就完了。无论单位今年招用外来农村劳动力政策如何调整,农村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总的精神都不会改变。因此,建议对外来农村劳动力参加失业保险的操作步骤再予以明确细化。如强制性措施及管理、征缴的具体对象和范围,征缴的基数、征缴的办法等。其中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不能采取最低工资基数。原因之一是这个基数不符合相关规定;二是农村劳动力由于流动性大、工资收入难以确定,应由单位和雇主依法按单位工资总额或社平工资标准向国家缴费;三是明确规定失业保险费不能由单位或雇主从农民工收入中扣缴;四是规范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申领和办理转移关系手续,确保单位、雇主及农民工个人利益。

  5.重视解决职介集体存档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漏洞问题。在失业保险参统职能划分上,职介中心不应承办集体存档,单位在职介缴纳失业保险时不利于足额征缴。因为失业保险不同于医疗和养老保险,它是通过采取向用人单位作为主体按规定比例征缴一定保险费额,而不是必须与每个人的利益挂钩。它征缴的范围和对象与单位工资总额对照,而集体存档单位一般只缴纳有档案的正式职工社会保险。其缴纳数字远远小于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将有相当一部分工资总额漏核、漏缴,造成基金流失。为此在今后核定中应该统一理顺集体存档单位关系,应全员金额在社保中心缴纳失业保险,这是增收失业保险金的重要潜力之一。

  6.应严格限制使用以最低工资为基数的核定政策。当前缴纳失业保险已普遍采取所谓分档收缴的办法。另外前两年由于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优惠保险政策,出台了可以用最低工资作为参保基数的政策。从2002年起,除极少数下岗职工可以享受这项政策之外,一律不允许采取以最低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金。因为相关文件均没有此项规定,可以说以最低工资为基数的做法已经超越政策规定。因此,在制定失业保险核定政策时必须明确限制使用最低工资作为核定基数,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建议在制定政策时必须严格规定:职介、人才存档部门、街道劳动事务所,在征缴失业保险费时一律不允许以最低工资作为基数,改用实际工资总额和社平工资作为核定依据。由于当前多险合一机制尚未建成,失业保险作为单险种征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不必单一强调向养老保险个人基数看齐,否则将流失大量应收基金。

  综上所述,如今后失业保险仍执行单险种征缴,应该认真总结失业保险开展以来基金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着重研究增收基金的渠道、措施和办法,以增加基金征收额度和支持能力。要下大力气夯实基金征缴基数,尤其要做好基数的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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