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简称“受益人”,又可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中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保护受益人不受特定危险事故的影响,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是利用保险转移危险功能的最终体现。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
一、受益权的几个基本问题
1、受益权的权源
从立法上来看,保险金请求权,既为被保险人所享有,又为受益人所享有。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而生。因此,表面上,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似从被保险人处继受而来。实则不然,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因保险合同而生的固有权利,并非继受而来。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时,受益权的固有性,自不待言;即使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属同一人时,也不能否认受益权的固有性。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和功能往往在于为他人(受益人)之保险。美国学者侯白纳指出:“一个人生命的经济价值体现在与其他生命的关系之中。正如古语所言:‘人不可能独立存在’,相反,他是为别人的利益而活着。在任何时候,生命的延续都应该有利于他人、家庭后代、商业团体或教育慈善机构。人寿和健康保险的必要性也在于此。” 因此,受益权本质上是基于合同而发生,是“固有的”而非“继受的”。
2、受益权与继承权的关系
继承权简言之就是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所得的积累,包括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这些财产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成为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以继承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继承关系的继承人才能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继承权的行使,只能在以遗产清偿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和税金之后。并且继承权不能对抗债权人对遗产行使的请求权。受益权不是继承权,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根据保险合同为其设定的受益权。即使受益人同时又为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也是基于受益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而不是因继承权取得遗产。因此,获得保险金不课征遗产税,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也不能就保险金要求优先受偿。我国《》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无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有些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自动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以受益人的身份受领保险金而不是继承遗产。发生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向保险合同受益权的转化。笔者认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无受益人的,保险金归入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因为,一般来说,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在无受益人时,推定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但继承人基于继承权领取保险金时,不能优于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而且需要缴纳遗产税。因此,在无受益人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对保险金的受领,并不是由于继承权向受益权的自然转化,仅仅是基于继承权继承被保险人遗产的行为。而且,受益权和继承权产生的基础不同,也不会出现互相转化的情形。
3、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此为通说。受益人的权利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只有某种期待利益。 这种期待利益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往往会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他人为受益人或撤回而消灭。
二、两大法系对受益权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
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对受益权范围的界定不同,因而对受益权是既得权还是期待权有不同的看法。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认为,受益权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而保费返还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原则上应属投保人所有,受益人不能取得。受益人不能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也不得与保险人合意使保险合同归于消灭。因为受益人仅仅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不能取代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保险人对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抗辩,以保险合同为限。保险人不得以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个人事由对抗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只有期待利益。因此,大陆法系认为,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认为受益权包括保险金请求权、保费返还请求权、保单质押权等保险合同上的一切权利。因此,根据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是否抛弃处分权,分为两种情况:
(1)抛弃处分权——既得权
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并声明抛弃处分权,或保单规定保险合同的利益归属于指定的受益人而不附任何停止条件,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并附解除条件的,即使保单继续由被保险人占有,保险合同上的一切权利于指定或保单签发时归属于受益人,而成为受益人的资产。不论受益人是否给付对价,被保险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对保单做任何处分。受益人于保险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可受领保单现金价值的返还;除非出现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受益人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亦可受领死亡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受益人可将保单利益转让于他人,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
所谓既得权(vested right)是指保险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利益完全归于受益人,而不是指受益人对保险金的受领已获得确保。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保险事故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因此,被保险人抛弃受益人的处分权,并不能确保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受益人对保险人的给付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但被保险人如不按期缴付保险费,或为法律或合同所禁止的行为,例如被保险人犯罪处死、拒捕或越狱致死等,则足以影响受益人的权益。在被保险人延迟或拒不缴纳保险费时,受益人可代付保险费,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受益人无权要求保险人向其发出付费通知。受益人的既得权与受益人是否知道保单存在或是否占有保单无关。在既得利益的观念下,受益人是保险单的所有权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对保单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扣押保单。被保险人对受益人既得利益的否认,不影响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既得利益是其财产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若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合同的利益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被保险人在受益人死亡后不得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停止或终止,或以保单的现金价值换取新的保单,并更改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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