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法论文 >
社会保障与实践
www.110.com 2010-07-15 09:39

  一、社会保障的立法理念

  一种先进制度的建立,除了有高度发展的经济基础之外,还必须有先进理念的指导。在西方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除了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决定因素外,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先进理论及其思想,都对其产生过巨大的作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一些既是经济学家又是思想家的学者们,往往要通过对社会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研究,来为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一些方法论的指导。例如“西方经济学中的收入分配理论、边际效用理论、就业理论、贫困理论、制度学说和私有化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学说、后备基金与六个扣除学说,等等。”

  都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及其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透过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及其制度100多年发展的轨迹,我们不难看到:经济学家的学说和思想,对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及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影响是如此的前所未有。从19世纪的放任主义到贸易保护主义;从20世纪上半叶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到20世纪末新自由主义的出现;从20世纪50—70年代产生的中间道路的理论,到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90年代末期,西方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第三条道路”(即淡化左右,取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之长)的实践,直至英国首相布莱尔《第三条道路》一书的出版在欧美国家所引起的轰动,无不充分地证明了先进理论及其思想与社会保障法的血与肉的关系。同样,世界经济学学说及其思想的发展和回归,也无不表现出与其社会保障立法的产生、发展和改革的相一致。所以,当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否成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尺的时候,先进理念的指导和指引就显得是如此的必不可少。

  在我国社会保障领域,有学者认为,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三种理论为是:(1)北京大学陈平教授的效率主义理论(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地区发展根不平衡的大国和穷国,不能企图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而只能建立以家庭储蓄养老保障为主,民营的医疗保障为辅,社区的社会救济保低,廉价高效灵活多样的社会保障系统);(2)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课题组的平等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保障不能实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而要实行“平等主义”的原则,范围扩及全民,所有公民,凡是社活处于困难时都应该得到国家的帮助);(3)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景天魁的“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论(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以社会公正为理念基础的,其内容应该是守住底线,卫生保健:强化服务,就业优先;依托社区,城乡统揽)。

  与此同时,理论界针对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及其体系的建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出现了出现了不少的先进理论与先进思想。我们认为,若站在执政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但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而且也应该成为社会保障立法的指导思想。因为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也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保障法作为一种先进法律文化,也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利益的要求,才可能在实践中发挥其对社会财富的调整作用,以保护社会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在社会改革的过程中,最不能容忍的是对社会公民权利的漠视、忽视直至权利的被剥夺。因此,让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物质文明成果和精神文明成果,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

  社会保障法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得于向前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既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保障立法越是全面的国家,社会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就越得到全面地实现,而社会公民的全面发展又进一步推动着社会保障立法及其社会的全面发展。所以,与其说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不如说社会保障法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基本制度之一。纵观世界社会保障立法史,我们不难看出,先有社会保障的立法,尔后才有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无不表现出其立法先行的特征,而各国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全面实现也无不是法律强制实施的一种结果,法律成了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强硬支撑点。如从1601年的英国的旧《济贫法》到1834年的新《济贫法》,使英国建立起最初的社会救济法律制度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从1883年和1889年,德国颁布了被世人推崇的“三大保险法”(即1883年颁布的《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的《事故保险法》和1889年颁布的《伤残与老年保险法》),开创了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之先河,“引起了整个西方世界的高度关注,并为工业化国家所仿效。”

  而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则赋予了社会保障以法律的内涵,从而具有了划时代的意义和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险开始,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条例》为起点,我们建立起除了以外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而1982年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则为社会保障立法给予了原则性的指导。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社会保险方面,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保险条例》、《条例》和《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试行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在社会优抚方面,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条例》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在社会救助方面,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民政部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在社会福利方面,国家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勿庸置疑,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调整我国社会保障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来说却还显得远远不够。例如,国家比较重视的,也是改革重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到现在也无法可依。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