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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条件
www.110.com 2010-07-15 09:41

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下列保险公司:

一、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二、合资保险公司;

三、外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分公司;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三十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二年以上;

三、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六、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核性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应有合资人各方法定代表的共同签名;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对申请书的书面意见;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年报;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有关申请人的资料;

五、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六、设立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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