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
根据《》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为规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提存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本保证金的提存时限
保险公司应该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足额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二、资本保证金的指定存放银行
(一)保险公司可在以下9家指定商业银行中选择1至2家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的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
(二)保险公司在一家存放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资本保证金存款帐户。
(三)资本保证金应存放在保险公司注所地所在城市的指定商业银行。
三、资本保证金的存放形式
(一)保险公司应以不短于6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放资本保证金。中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大额协议存款的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除存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并且结息期不短于6个月的外币结构性存款外,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类型的外币结构性存款的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
(二)资本保证金应专户储存,不得与非资本保证金的资金共用一张存单。
四、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签署和备案
(一)保险公司首次提存或转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指定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基本条款示例见附件)一式三份,同时对存单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款银行未见到中国保监会的书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
(二)保险公司应在完成资本保证金存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期存放,保险公司可以自行按以上两款的规定与存放银行重新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并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同意。
五、资本保证金的处置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1.变更存款性质或修改《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
2.到期或提前支取(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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