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寿险业务占代理业务较大比重的情况下,维系代理公司和加盟人之间合作的是一些短期利益,加盟人可能会在一些具体业务上与直接承保公司或其他保险代理公司合谋,损害特许保险代理公司的利益。保险代理公司如果不能在激励和约束之间寻找到恰当的平衡,就会影响到加盟人对公司的忠诚度,甚至可能窒息加盟人的积极性。
3、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突出。一般而言,法人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要履行出资人职责,从而获取对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业务的管理权。现行模式下,保险代理公司为实现对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普遍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财务、公章统一进行管理。虽然两者在法律意义上是总分公司关系,但实际上由于没有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险代理公司将很难实现对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经营中往往容易诱发加盟人的道德风险。
相关政策建议
前不久,中国保监会下发文件,对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范,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增加资本金设定门槛。但在实践过程中,保险代理公司却往往采用加盟制进行操作,以总分公司之名行特许经营之实,其行为实质上已经游离于保险监管框架。据此,笔者建议:
(一)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正确看待保险中介机构采用加盟制设立分支机构问题。
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有别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宜适时调整监管思路,不局囿于单纯依靠增加资本金设定门槛的监管思路,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掌握市场发展方式的多样性,允许保险中介机构采用加盟制设立分支机构。
(二)尊重市场的首创精神,鼓励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积极尝试。
采用加盟制设立分支机构,是保险中介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发展进行的有益尝试,值得肯定。监管部门要尊重市场的首创精神,在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为市场保留必要的发展空间,鼓励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积极尝试,允许加盟行为的适度发展。
(三)加强调查研究,出台保险中介机构采用加盟制设立分支机构的指导性意見。
保险中介机构采用加盟制设立分支机构是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保险中介公司正在摸索,监管部门也没有经验。建议保监会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出台保险中介机构采用加盟制设立分支机构的指导性意见,引导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加盟合作行为,防止和减少风险和不良经营活动的发生,使加盟制在促进保险业发展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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