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公司 >
关于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15 09:41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一)保险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不论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还是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它们都是企业法人。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其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或者地域范围等,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采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的形式。《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三家分公司,区域性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5000万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特点,有两方面:一方面,分支机构不能完全独立于总公司:(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隶属于保险公司总公司,是在总公司的直接管理之下的分支经营机构。(2)分支机构不能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必须冠以总公司的名称,并写明是分支机构。(3)分支机构的业务、财产、人事都受总公司控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财产是总公司的财产;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都直接接受总公司的管理和安排。(4)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另一方面,分支机构又具备相对独立开展保险业务的条件和能力:(1)取得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具有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和授予管理的财产;(3)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备;(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等。

  (二)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审批的必要性

  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都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这样规定,与设立保险公司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因为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下属机构,它也是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业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障作用,维护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持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国家要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利于当地保险市场发展;(2)总公司开业一年以上,且资本金符合法定要求;(3)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偿付能力充足;(4)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拟设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年检合格;(5)具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6)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3、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正式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业务经营范围;(2)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3)筹建负责人;(4)计算机设备方案;(5)拟订的办公地点等。

  4、审批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并结合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偿付能力、经营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内控制度建设、已有分支机构的分布和数量等情况,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审批决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

  5、分支机构的筹建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的筹建。筹建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经保险公司申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三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6、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分支梦见的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开业申请报告,申请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2)业务经营范围;(3)机构负责人;(4)办公场所及有关证明;(5)计算机设备配置情况;(6)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和开业申请报告均被批准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除批准文件和保险许可证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分公司,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3)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始经营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非常重要,因为这既涉及到保险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内部关系,也涉及到外部关系上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为正确理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需要搞清楚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实质上法人是法律赋予一个经济组织或实体以人格。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有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能力,可以独立地从事经济活动;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也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