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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免赔额制度妨碍了谁?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从11月1日起,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启用新版车损险产品。新版车险在家庭自用车和营业用车主险条款中引入了免赔额制度。也就是说,今后人保财险不再对500元以下的车险赔案进行理赔,超过500元的赔案只赔500元以上的部分。车主如果想保500元以下,需购买《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这一附加险。不少车主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有的认为是“变相涨价”,更有车主表示,这一条款会使驾驶员产生“干脆再撞狠一点”的心理。中消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态:不希望其他保险公司跟进。似乎免赔额制度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但我们的分析却正好相反,免赔额制度对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利,真正受到“伤害”的只可能是某些不守规矩的保险定损人员和修理厂的利益。


  在国际上的车险经营中,规定一定金额的免赔额或一定比例的免赔率非常普遍。这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减少小额索赔,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降低被保险人的保费支出;二是能够通过经济杠杆增强被保险人防损减损的意识,减少道德风险,从而有利于控制损失。目前我国的车险业务在多数城市主要采用绝对免赔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事先规定一个比率,一旦发生车损,按照这一比率计算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种免赔率的规定对于鼓励被保险人谨慎驾驶,减少道德风险,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这种方式却不能避免小额索赔,从而达到降低被保险人保费支出的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一定金额的最低免赔额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实行免赔制度的改进,保险公司可以较少地纠缠于大量的小额赔案,有精力加强对大赔案的察勘理赔管理,必将改善整个车险的经营管理水平。车险的经营实践表明,小额车损虽然赔偿金额少,但出事率高,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扩大查勘定损的队伍,服务成本相当高昂。而免赔额的规定就避免了小额索赔,从而减少为应付小额索赔而支付的大额经营费用,能有效减少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


  另一方面,通过绝对免赔额制度可以有效控制车险业务中的道德风险,从而使赔付率也会得到一定的甚至是很大程度的降低。原因在于,绝对免赔额制度的实施,很可能“伤害”某些不守规矩的保险定损人员和修理厂的利益。目前,投保的驾车者,特别是出保险事故比较多的驾车者都清楚,任何一次小的保险事故都可以通过不适当的定损,人为扩大损害而使定损员与修车厂大大受益,而这种不当得利实际上也惠及到被保险人。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因为负有次责或全责,名义上需要自负5-20%的保险损失,但通过这些不守规矩的保险定损人员、修理厂之手,实际上一分钱也不出,结果,这些不守规矩的保险定损人员、修理厂和被保险人在经济上都“合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却上去了,赔案越多,他们的不当得利越多。而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公司只是组织保险这种社会互助活动的中介人,他是不能赔钱的,今年赔钱了,明年就必须提高保费率,这些不守规矩的保险定损人员、修理厂和少数肇事的被保险人在今年通过这种手段的不当得利,就必须由所有投保人分担。显然这对所有投保人特别是那些遵章守纪,谨慎驾驶的投保人实际上是一种打击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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